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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意願,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已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並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二項修正第3款至第4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免予處罰: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二、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
  • 一、若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三、三十四項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第三十三項、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第三十四項、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二、如有開立電子發票實務面問題 ,可洽詢所在地國稅局。
  • B2C發票若打統編並儲存於手機條碼可透過下列兩種方取得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1. 消費當下請營業人列印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2. 自行以買方營業人帳號登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透過「登入/營業人功能選單/營業人發票作業-B2C/存證資料查詢-B2C/會計憑證下載」功能(需有 defaulUser 角色權限)查詢與下載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 1. 代表店專屬於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發票營業人轉電子發票使用,不過目前二維條碼規格已不使用本欄位,請直接於「RepresentIdentifier(代表店統編)」欄位填入00000000八位字串。2. 銷售店是指實際售出貨物(或勞務)之店家,請直接於「SellerIdentifier(銷售店統編)」欄位填入銷售店之統一編號。3. 總公司是指銷售店之總公司,請直接於「SellerIdentifier(銷售店統編)」欄位填入銷售店總公司之統一編號,如銷售店為單一機構,則該欄位請填入銷售店統一編號。
  • 可透過下列兩種方式進行帳號解鎖:1. 透過忘記密碼功能重新設定登入後補發。2. 若無法提供忘記密碼功能所需欄位資訊,請填寫「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變更(補發)申請表」email 至技術客服信箱 e-inv@hibox.hinet.net 由客服協助補發。
  • 驗證方式請參考下列步驟:1. 營業人應先於手持裝置安裝QRCode 掃描軟體,並透過軟體掃描電子發票證明聯左方QRCode。2. 登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驗證環境)之管理者帳號,於「人員帳號權限管理>密碼及種子管理>QRCode解密驗證」功能下,將QRCode 字串及密碼種子輸入後,點選下方解密驗證功能進行驗證。詳細內容可參閱「營業人啟用第2層資訊防偽機制流程」說明。
  • 一、「未確認/確認作廢放行」可查詢以下三種發票狀態:開立未確認且已被讀取過、開立作廢已讀取但作廢未確認、確認作廢但寄送失敗。二、「已確認/確認作廢不放行」可查詢以下兩種發票狀態:已開立作廢但未讀取及開立確認作廢不放行。
  • 依據104 年 11 月27 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040004308 號令,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範加值中心應提供營業人交換發票服務,要點修訂內容如下:一、規定第十六點第二項加值服務中心應與整合服務平台介接,並即時將營業人開立、作廢之電子發票,或電子發票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至整合服務平台交換、上傳或接收。二、規定第二十六點加值服務中心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與整合服務平台完成即時交換之介接,於上開期限屆至前未完成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予以停權。
  • 1.營業人需透過「基本資料>營業人接收方式設定」功能,設定接收方式為「加值服務中心/總公司接收」,並輸入「加值中心統編」按下「提交申請」於授權畫面輸入憑證密碼確認授權。2.營業人確認授權後,加值中心需透過平台「加值中心/總公司授權 > 加值中心/總公司確認授權」功能確認營業人授權。以上設定完成後,加值中心即可幫營業人上傳 B2B 交換發票。
  • 營業人授權加值中心後,該加值中心可於下列三個時點透過 Turnkey自動下載營業人電子發票配號檔配號檔將存放在Turnkey安裝目錄下的UnpackBAKE0501子目錄中(預設為C:Program FilesEINVTurnkeyUnpackBAKE0501。1. 營業人申請電子發票配號檔並完成配號隔日。2. 期配或年配自動完成配號隔日。3. 營業人完成授權加值中心下載電子發票配號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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