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載具號碼共30碼,是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連結大平台之專屬的載具,像悠遊卡、會員卡、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條碼一樣,唯一不同的是該載具並無實體卡片,統一發票開獎後,「載具號碼」是用戶查詢及列印中獎發票之重要資訊。
  • 載具類別編號是公用事業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成為電子發票載具發行機構後,該中心所配賦給公用事業的一組識別編號。
  • 據統計,公用事業每年開立收據張數約6億張,為響應節能減碳,各地區國稅局爰輔導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同時降低公用事業開立統一發票成本。
  • 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號碼皆不相同,若需大平台提供自動兌領獎服務,則須用戶每期進行歸戶設定。
  • 凡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之營業。包括電力、電信、煤氣(天然氣)、自來水等事業。
  • 凡使用電子發票之公用事業會建置電子發票用戶平台(以下簡稱小平台)供用戶查詢電子發票資訊。
  • 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起開立電子發票。所稱「105年1月」,指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所屬年月。
  • 公用事業用戶使用之電子發票載具印製於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包含「載具類別編號(含條碼)」及「載具號碼(含條碼)」資訊,為用戶查詢及列印中獎發票之重要資訊,爰請用戶妥善保存每期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以利後續兌獎及申報作業。
  • 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規定修正,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銷售額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 開立電子發票之時點,分為2部分:1.用戶於公用事業營業櫃檯繳費者,應於「收款時」開立。2.用戶以代收費用單位(超商或金融機構)繳費(含信用卡、自動櫃員機、劃撥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等),公用事業至遲應於匯齊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用戶繳納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