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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為賡續推動電子發票,輔導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順應潮流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得在符合規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適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規定,有關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擴大書審案件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之獎勵措施。為使有限資源運用更有效率,該令之適用對象僅限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使用電子發票者為限,新設立或於103年1月1日以後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並無轉型之問題,尚非該令規定之適用對象。
  • 營業人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即取得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得以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規定申請之憑證、財政部核可之憑證或電子簽章於整合服務平台進行身分認證,或向加值服務中心申請身分認證後,使用電子發票。
  •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設有常見問題集供民眾使用,並提供24小時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諮詢。
  • 電子發票捐贈有下列幾種捐贈方式:(一)交易前:消費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 設定指定捐贈之社福團體或使用社福團體與營業人合作發行認同卡,持該載具或認同卡消費時,則會主動將發票捐給指定的社服團體。(二)交易中:可出示捐贈條碼或口述捐贈碼表明捐贈。(三)交易後:消費者持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後,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超商多媒體機事務機(KIOSK)上捐贈。詳細資訊請參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發票捐贈方式說明。(https://www.einvoice.nat.gov.tw/home/DownLoad?fileName=f1360218372593.pdf)
  • 消費當下,若表明須登錄統一編號報帳者,不管使用何種方式消費,營業人一律會開立電子發票證明聯,做為單據提供給消費者。
  • (一)民眾可經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或是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利用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將其載具歸戶,並指定匯款帳戶,統一發票開獎後,由政府通知中獎,並直接將中獎獎金匯入帳戶。(二)若消費者持悠遊卡、iCash、一卡通等非會員載具消費(例:於統一超商消費),則消費者可於統一發票開獎後,於當期領獎期內持載具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超商多媒體機事務機(KIOSK)查詢是否中獎,若中獎,則可於超商多媒體機事務機(KIOSK)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選擇至郵局或可接受電子發票證明聯代兌獎商家兌換等值商品或儲值。(三)若消費者持會員載具索取發票,則統一發票開獎後,針對未歸戶與未捐贈的會員載具,營業人會主動通知消費者中獎,並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至郵局領獎。
  • 消費者可於交易前主動要求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 每期單月25日開獎後,營業人須於單月29日至整合服務平台下載「會員載具中獎清冊」,於開獎日翌日起10日內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提供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予消費者辦理領獎。
  • 可由「營業人功能選單 >發票查詢/列印/下載」之「線上查詢 / 非即時查詢」能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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