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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若營業人無法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為避免其違反電子發票相關規定,得依其原有傳統發票資格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 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2. 配套措施:無法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修訂規定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者,於104 年12 月31 日前可將電子發票專用字軌列印於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自印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紙本,並將發票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其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上開統一發票紙本載明「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載明電子發票隨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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