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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成立之幼兒園提供之教育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立之托嬰中心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 依財政部說明,考量營養午餐等學生餐點,除部分縣市由地方政府免費提供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之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專營學生營養午餐之業者,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爰規定,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 營業人因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專區1.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應查核項目2.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3.附表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餘存貨物或勞務申報及調整說明
  • 依財政部說明,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 團取得之團費收入,應依該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 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既屬其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自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考量旅行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已於101年9月5日修正上開規定,另據交通部觀光局說明,旅行業於行程中安排以購物或促銷行程以外自費活動,以賺取佣金或所 得收入彌補團費,為一般商業習慣,故其認同「購物佣金」得視為團費之一部分,因此,財政部衡酌旅行業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交通、購物等服 務,均屬觀光行程之一部分,不論自旅客收取團費收入扣除相關代收轉付款項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或同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兩者均屬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如有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情形,而以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者,得於購 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完竣後,檢附前開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購物佣金收入之溢繳營業稅,但其退稅金額以 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限。
  • 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代墊退稅款並申報扣減當期 銷項稅額所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惟應以當期辦理現場 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期間, 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簡稱營業稅), 總計金額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得申請退還。
  • 指為拓展業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陳列或展示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貨物或勞務活動。
  • 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市場調查、採購、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招商、交流、行銷說明會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與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商務活動。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 www.etax.nat.gov.tw > 稅 務 資 訊 外 商 參 展 退 稅(Exhibitor VAT Refund System)專區,查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及相關退稅須知與其申請書等各項資訊。
  •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二)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 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者。2. 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三)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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