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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退稅範圍內之特定貨物,含稅消費金額達新臺幣2,000元以上,並於規定期限內攜帶出境者,於首次出境前,除可至機場或港口使用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向退稅服務櫃檯申請退稅外,尚可選擇特約市區退稅及現場小額退稅兩種方式:(一)特約市區退稅:指民營退稅業者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設置退稅服務櫃檯,受理外籍旅客申請辦理之退稅方式。(二)現場小額退稅:指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24,000元以下者,由該特定營業人辦理之退稅方式。 【註:依據交通部107年8月8日交路(一)字第10782003751號公告預告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草案)」第3條第8款提高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8,000元。】(三)但持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者,不得申請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應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申請退稅,非搭乘客(郵)輪出境者,應於搭乘船舶辦理結關手續後,於開航前申請退稅。
  • 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應擇一從重處罰。所稱擇一從重處罰,應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但裁處之金額,不得低於上開2法條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特定營業人,應與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締結契約,並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取得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授權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二)使用電子發票。(另107年12月31日前,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得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申請為特定營業人,惟108年1月1日以後,仍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者,由所在地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二、申請為特定營業人不以公司組織為限,營業人如屬分支機構者,得由總機構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約。三、相關資訊請向中華電信公司洽詢,免費客服專線:0800-880-288,或至外籍旅客e化退稅服務網www.taxrefund.net.tw查詢。
  • 一、按財政部7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釋所規定,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二、惟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該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其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 1. 營利事業家數統計資料係根據營業稅申報(查定)資料,經各地區國稅局建檔後,送財政資訊中心彙總而得。其稅務行業代號之歸屬亦根據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納稅 義務人辦理營業登記登錄之行業代碼判定。2. 家數係根據稅籍資料統計,若同一家公司行號有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則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併計家數,例如甲公司除總機構外,另設有一乙分公司,則必須登記兩筆稅籍資料,計算總家數時列計為兩家。3. 營業人若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第8款、第12款至第15款、第17款至第20款、第31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 (如醫院提供之醫療勞務、學校提供之教育勞務、農(漁)民銷售其收穫之農、漁產物等)及各級政府機關,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其家數及銷售額不納入統計。
  • 一、營利事業「預先儲值通行費」者:營利事業無論採取何種方式使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於繳納加值費用時,應取得「代收收據」,若屬於利用銀行帳戶及信用卡自動轉帳儲值者,得以銀行寄發之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繳納加值費用對於營利事業而言係屬預付性質,至於往後為營利事業業務之需要通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應取具遠通公司對於營利事業用戶定期掣發「扣款紀錄」或由營利事業至遠通公司網站下載「預儲帳戶明細查詢表」,作為列報「通行費」之憑證。 二、營利事業「補繳通行費」者:至遠通公司直營門市或指定通路商「現金繳費」者,應取具「代收收據」,若採「銀行帳戶扣款或刷卡繳費」者,得以銀行寄發之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惟「補繳」通行費對於營利事業而言係屬清償應付費用性質。 三、營利事業繳納「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者:遠通公司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故營利事業應取具統一發票,以憑核認。 四、營利事業員工駕駛「自用汽車所支付之通行費」者:依據103年4月9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申報費用。
  •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另財政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稅籍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故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800-000-321
  • 「稅式支出」,指稅法或其他法令針對特定個人、團體或事項給予之租稅減免,一經立法通過,則造成稅基侵蝕與稅收損失。截至2018年4月底,所得稅租稅減免項目115項、營業稅29項、貨物稅19項及菸酒稅2項。推估2018年重大稅式支出項目說明如下: 1. 綜合所得稅部分,估計金額最大前3項為:(1)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約261億元;(2)雇主負擔之公、勞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保費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約250億元;及(3)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約162億元。 2.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估計金額最大前3項為:(1)符合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92億元;(2)公司投資於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投資抵減,約166億元;(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54億元。 3. 營業稅部分,估計金額最大前3項為:(1)醫院、診所、療養院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稅(257億元);(2)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銷售之貨物或提供之勞務免稅(168億元);(3)未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等免稅(157億元)。 4. 貨物稅部分,估計金額最大前3項為:(1)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舊車換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74億元);(2)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25億元);(3)機車舊車換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19億元)。 聯絡電話:(02)2322-8177
  • 醫院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免由承租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之租金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88.9.23台財稅第881945819號函)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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