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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本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及84年1月14日台財稅第841601114號函辦理。2.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為更新後分配房地權利價值之計算基礎,尚非銷售土地及建築物行為,無營業稅課徵問題。3.土地所有權人或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之權利變換關係人為營業人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取得參與權利變換之權利、土地、建築物或現金,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徵免營業稅;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為個人者,其銷售參與權利變換之建築物,應依本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辦理。4.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所有權人獲配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之應有部分或現金,參照本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免課徵營業稅。5.廢止本部99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9300號函。
  • 配合政府農業發展政策需要,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個人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業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收入之100%計算,爰請農民銷售農產品時據實開立收據交予購貨之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不須擔心因銷售收入高低而影響免稅權益。營利事業為幫消費者健康把關,並落實照顧農民,採直接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作為食材或商品販售,惟偶有因農民不諳稅法規定,擔心有課稅問題而不願出具憑證予營利事業(交易對象)作為其入帳憑證的情形。財政部特此說明,為支持我國農、林、漁、牧產業,現行稅法規定,農民個人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亦無所得課稅問題,不會因為營利事業向農民個人購買農產品索取進貨憑證而改變其適用之課稅規定。另為使營利事業取得進貨憑證據實反映其成本費用,請農民依實際銷售農產品之情形開立載有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簽章等資料之收據,交予營利事業作為列報成本或費用之憑證,營利事業取得相關憑證按實際所得課稅,自可鼓勵營利事業向農民直接採購我國農產品,促進我國農業發展。
  • 依合作社法核准設立之勞動合作社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勞工團體,其所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規定者,免徵營業稅。
  • 財政部96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為收款時,其委由代收費用單位收款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於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尚非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憑證,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 為鼓勵民間參與政府委託代辦職業訓練,財政部核釋,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說明,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規定,上開營業稅法所稱社會福利勞務,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為限。該部參據勞動部基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明定社會福利工作包括國民就業及社會保險,故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促進國民就業或預防國民失業之職業訓練,應認屬社會福利工作之一環,爰核釋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之勞務,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而買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勿抱持「有取得發票就好」的錯誤想法,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  為落實照顧農民生活、減輕農民之負擔,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農民個人接受其他農民委託提供農業機械代耕服務,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3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是以,營業稅法對於農產品採對物兼對人免稅,農民銷售自行加工其收穫之農產物或副產物(含加工勞務),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基於茶菁加工屬製作茶葉或茶品之必要程序,囿於資力無法購置器械設備自行加工之茶農,允宜就其委託他人加工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俾使茶農自產自銷茶葉者,不論自行加工或委託他人加工之租稅待遇一致,該部爰於101年6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571330號令核釋,茶農接受其他茶農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除上述茶菁加工外,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告,農民除自耕外,於農閒時提供農業機械協助其他農民整地、種植、收穫等農事操作,係國內農業生產重要作業模式,其性質與農民受託處理茶菁之加工相同。考量是類農民以個人身分提供其他農民機械代耕勞務,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尚與一般接受他人委託加工之商業經營形態有別,其取得之收入參照上開該部101年6月28日令釋規定,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以落實照顧農民生活、減輕農民之負擔。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聯絡電話:2322-8166
  • 一、財產保險業自103年9月申報103年7-8月期營業稅起,依本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10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有關產物保險業銷售額之計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其中准予扣減之自留賠款,在簽單業務部分,指當期簽單保險賠款金額扣除當期向再保險同業或第三人攤回保險賠款金額後之實際保險賠款數額;在再保業務部分,指當期分進再保險賠款金額扣除當期向分入再保險同業或第三人攤回保險賠款金額後之實際再保險賠款數額;可扣除之賠款金額,以該保費收入為應稅者為限。二、前開計算後之數額若為負數,應以零計算,惟得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扣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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