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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3擇1)各乙份。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的,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如係74年6月4日(含)以前死亡案件,應檢附拋棄書。繼承系統表乙份。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債權確定判決之文件。 被繼承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於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補申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核定通知書或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繼承人係未在我國境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申報,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謄本;繼承人親自回國辦理申報者,可攜帶本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謄本辦理申報。申報土地遺產,要準備這些土地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證明(如土地登記謄本),而這些證明書請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報房屋遺產,要準備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主管房屋稅之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 申報存款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申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存摺影本。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或死亡前1個月內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申報信託遺產或信託利益之權利未受領部分遺產,應檢附遺囑或信託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再轉繼承案件,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依比率扣除者,應檢附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申報債務扣除,應檢附債權人出具迄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清償之證明文件。主張扣除應納未納稅捐,應檢附相關稅捐之繳款書影本。申報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等。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者,應檢附載有結婚登記日期之戶籍謄本、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單位及已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應檢附受贈人受贈同意書。如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應另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受贈單位受贈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近一年免納所得稅之證明文件及經業務主管機關證明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之證明文件。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應檢附基本資料一覽表。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1.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2.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3.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或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8項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扣抵其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惟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如有需要,納稅義務人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事實之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 遺產及贈與稅累進稅率自106年5月12日開始施行,也就是說,死亡日或贈與日在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的案件,適用新制稅率,最高稅率由目前單一稅率10%改為累進稅率最高20%,遺產稅各級稅率課稅門檻為: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稅率10%;超過5,000萬元到1億元者,稅率15%;超過1億元者,稅率20%。贈與稅各級稅率課稅門檻為: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稅率10%;超過2,500萬元到5,000萬元者,稅率15%;超過5,000萬元以上稅率20%。
  • (一)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1.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部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2.稅率表如下:課稅贈與淨額(元) 25,000,000以下 25,000,001-50,000,000 50,000,001以上稅率 10% 15% 20%累進差額(元) 0 1,250,000 3,750,0003.另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案於106年度中施行,贈與人倘於舊制(106年1月1日至同年5月11日止)及新制期間(106年5月12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均有贈與案件,且舊制期間累計課稅贈與淨額合計超過2,500萬元者,其新舊制期間合計之贈與總額,如全部依新制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將造成稅額多計,因此,贈與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中增列減項「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欄位,以正確計算應納稅額。惟該「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欄位,只適用於106年度舊制及新制期間均有贈與案件。 該欄位說明如下: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 「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2,500萬元以下 0元 超過2,500萬元~5,000萬元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2,500萬元)x5% 超過5,000萬元 (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5,000萬元)x10%+125萬元 (二)98年1月23日至106 年5月11日(含)發生之贈與案件: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10%稅率後,減除可扣抵稅額,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三)贈與事實發生於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案件,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 (一)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 1.係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 2.稅率表如下遺產淨額(元) 50,000,000以下 50,000,001-100,000,000 100,000,001以上稅率 10% 15% 20%累進差額(元) 0 2,500,000 7,500,000(二)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含)發生之繼承案件:係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10%稅率並減去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三)繼承事實發生於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案件,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 自106年5月12日起,遺產稅、贈與稅的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
  •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應納稅額一時繳納有困難,得於原限繳日期前,檢附遺產稅繳款書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 (一)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二)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時,要保人生存時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給付,該給付涉及贈與,要保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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