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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免課贈與稅。
  • 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加扣618萬元(繼承事實發生於98年1月21日至102年12月31日之案件,加扣557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在計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土地、房屋價值部分,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當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現值大於帳面價值時,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在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時,就以帳面價值為準;另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應該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財政部70.12.30台財稅第40833號函) (財政部71.6.19台財稅第34573號函) (財政部72.5.12台財稅第33328號函) (財政部99.6.5台財稅字第09900126800號函)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因該財產已屬配偶所有,於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自不應再列入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又該筆財產係配偶無償取得,亦不必列入妻現存之婚後財產而計算其剩餘財產。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 遺產稅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若想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時,應在限繳日期前申請,倘逾限繳日期始申請者,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申請以實物抵繳,同時要附上遺產稅繳款書及下列文件: (一)經全體繼承人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人數蓋章的抵繳同意書,抵繳同意書應說明抵繳的房屋、土地所坐落的地號、面積和持分。 (二)以土地、房屋抵繳時,要準備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地籍圖謄本正本可向當地地政機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依土地所在地區分管轄機關,縣、市向當地縣、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局)或工務處申請,直轄市向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向各區公所申請。 申請以實物抵繳,經過國稅局核准後,對於辦理產權移轉應該要補送的文件,國稅局會以公文詳細列明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須在接到公文30日內將文件準備齊全送國有財產署各分署或辦事處辦理所有權移轉事宜。
  •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時,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被繼承人係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前之原始持有人或其經嗣後歷次繼承移轉持有者,則可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遺產稅。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仍應符合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及繳納現金有困難之要件。另因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免徵遺產稅之標的,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 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 財物,總金額在11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2. 所謂「婚嫁時」的計算期限,原則上係以結婚登記日之前後6個月內之贈 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
  • 一、按「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分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第42條所明定。二、贈與人在同一年內各次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申報,但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辦理申報。
  •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如人壽保單未指定受益人,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如人壽保單有指定受益人,仍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並填載於遺產稅申報書之「不計入遺產總額之動產或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欄位,惟如經查獲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鉅額投保等情形,按其投保動機、時點、金額、健康等因素,經核不符合上揭規定之立法意旨,仍應併入遺產課稅。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及第23條規定,遺產稅由繼承人負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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