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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每年的5月1日起到5月31日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填寫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上一個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的項目和數額,減除有關的減免和扣除項目後,計算全年的應納稅額再減除已扣繳的稅額或可扣抵稅額後,算得當年度的應納結算自繳稅額,必須先行繳納稅款後再辦理結算申報。另外,國稅局針對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單純之納稅義務人,主動協助其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並在107年4月25日前寄出稅額試算通知書,該通知書的所得資料,是依給付單位在今107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的資料提供,如納稅人在確認申報前,發現稅額試算通知書上的所得金額與給付單位寄來的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上的金額不同,或另有其他所得 ,請納稅人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以避免後續辦理退、補稅之困擾。(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 納稅義務人應該向申報日當時的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果戶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那麼就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以及他們所屬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如果戶籍在上述2市以外之其他地區,則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以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詳細地址、服務轄區、電話號碼請參閱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暨其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如果工作地點與戶籍不在同一個縣市,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就近向工作地點的稅務機關辦理代收申報,所算出來的應納稅款可以就近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果選擇郵寄申報,請直接寄到戶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或可透過網際網路( http://tax.nat.gov.tw)辦理申報。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已經扣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才能退稅。另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仍應辦理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
  • 1.納稅義務人全年只有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職工福利金、18萬元以下的稿費收入,而且都取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者,採用標準扣除額、沒有投資抵減稅額、沒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沒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沒有應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且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可以使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的納稅義務人,就要使用「一般申報書」。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77條第2項)
  •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102(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是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自103(含)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除可依前述方式選擇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可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夫妻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夫或妻的一方向他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2.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那麼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至於離婚當年度的扶養親屬,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申報或分別由雙方申報,否則應該由離婚後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所得稅法第15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
  • 102(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居,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次等資料,並於申報書上「□夫妻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無法合併申報,請打v…」欄位勾選,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合併課稅。如須申請分別開立稅單計算應納稅額者,請另附申請書。歸戶合併後的全部應納稅額,經申請分別開單,按個人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如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會被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歸戶補稅送罰。其漏稅額計算,以夫妻合併課徵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夫妻分開申報各自計算之應納稅額之和後之差額認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4.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5.若不符合前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請打V,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須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欄位勾選,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 (財政部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財政部100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
  •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的時候,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子女如果在年度當中滿20歲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所得稅法第15條)(財政部69年3月27日台財稅第32476號函)
  • 目前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有下列兩種方式:1.利用存款帳戶退稅:不論是利用網際網路申報、二維條碼申報或人工填寫結算申報書,都可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是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或在外商銀行所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只要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結算申報書上,鍵入或填妥存款單位名稱、存款種類、帳戶號碼、存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國稅局會於退稅日直接將應退稅款撥入您指定的存款帳戶。2.寄發退稅憑單:如果未利用存款帳戶退稅者,國稅局會於退稅日直接郵寄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沒有劃線時,受退稅人可攜帶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及私章向憑單正面所列付款單位領取現金,退稅憑單有劃線時,就必須存入金融機構或郵局,透過票據交換方式,領取退稅款。
  • 綜合所得稅可以採用郵寄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如果採用郵寄申報的時候,請將附件連同填好的申報書裝訂好,到郵局以掛號郵寄到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詳細地址和電話號碼可以參閱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暨其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名稱、服務轄區、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但是如果有應自行繳納稅款的話,請以現金或不逾限繳日期之未到期票據先向公庫繳納後,連同繳款書證明聯(也就是第2聯)一起郵寄;或是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稅款,只須將填好的繳稅取款委託書蓋好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簽名者請簽名),直接附在申報書上一起郵寄;或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款」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納,不用再填繳款書,也不必再向銀行提現或繳納,並請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併同申報書一併郵寄。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於繳納期間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安全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有下列 7 種繳納方式:1.現金繳稅: (1)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空白繳款書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2)便利商店繳稅: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2.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 可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依式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簽名者請簽名),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並預留存款以備提兌。但採用網路申報者,僅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採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者,免再填寫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3.ATM自動櫃員機繳稅: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納,免填繳款書,惟應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可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若利用「行動支付工具」之APP以手機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者,請依手機畫面指示輸入。5.信用卡繳稅: 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理,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撥02(或04或07)412-1111或412-6666;國外地區請撥+886-2(或4或7)412-1111或+886-2(或4或7)412-6666。服務代碼輸入166#】或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利用「行動支付工具」之APP以手機信用卡繳納稅款者,請依手機畫面指示輸入】,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本項繳稅方式手續費由納稅人自行負擔,收費標準請洽各發卡銀行。(1)人工申報案件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鍵入於申報軟體,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經由報稅網站檢核已取得的授權資料或線上取得授權。(2)如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3)取得授權後,即完成以信用卡繳稅作業,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納稅義務人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如無法重新取得授權,請改以其他方式繳納稅款。6.票據繳稅: 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併同票據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於申報時應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證明聯。(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7.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入後,連結至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辦理即時轉帳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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