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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間簽署所得稅協定多半是參照國際慣用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納入資訊交換條文。我國目前生效所得稅協定均參照國際稅約範本訂有「資訊交換」條文,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係依據所得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及本部106年12月7日訂定發布「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依「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任一締約方依租稅協定取得另一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應按其依國內法規定取得之資訊同以密件處理,且僅能揭露與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之人員或機關,該等人員或機關僅得為該資訊交換之目的使用資訊。我國受理締約他方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案件,於審理、蒐集及提供過程中,均應以密件處理;我國取得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供之資訊,應依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密之規定辦理。我國目前生效所得稅協定不乏臺商及僑民人數眾多國家,例如:日本、新加坡、印尼、越南、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在上開國家合法納稅的臺商,並無課稅資料外洩疑慮,反而享有所得稅協定提供的減免稅利益或因租稅協定受到政府的保障。 有關我國資訊交換相關資訊,請參閱「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專區
  • 非居住者之股利按21%扣繳;權利金按20%扣繳;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扣繳率為15%,其餘各種利息之扣繳率為20%。簽訂之所得稅協定,股利、利息及權利金之扣繳率減低至3%-15%之範圍。各所得稅協定規範之扣繳率詳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國家扣繳率一覽表(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91&pid=63931&rand=1073)。
  • 兩岸租稅協議係參照雙方目前已生效的租稅協定,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為藍本,考量雙方稅法規定、經貿往來情況及租稅政策等因素,本於平等互惠原則,就跨境活動產生的各類所得,商訂合宜的減免稅措施,以避免雙重課稅,保障企業合理租稅權益,進而提升臺商競爭力及改善臺灣投資環境,同時商訂雙方稅務合作範圍,以解決租稅爭議及維護租稅公平。
  • 一、適用範圍1. 適用對象:(1) 居住者:指符合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2) 間接投資之廠商:臺商經由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倘該第三地區公司之「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依我國稅法居住者相關課稅規定納稅者。2. 適用稅目:以所得稅為主,海空運輸包括營業稅。二、各類所得減免措施1. 營業利潤:企業在對方從事經濟活動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取得之「營業利潤」免稅。例如:臺商在大陸設立發貨中心、提供服務183天以下或在大陸承包工程1年以下,不構成常設機構。2. 海空運輸:海空運輸事業在對方取得之收入及利潤(包括直航、非直航及計時、計程或光船出租之收入及利潤)免稅。3. 投資所得(1) 股利上限稅率:公司直接持股25%以上5%;其他10%。(2) 利息上限稅率:7%;政府或百分之百公股銀行等取得之利息免稅。(3) 權利金上限稅率:7%。4. 財產交易所得:轉讓「股份所得」免稅。5. 個人受僱所得:短期出差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個人勞務所得」免稅。6. 關係企業移轉訂價:提供「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解決關係企業交易兩岸重複課稅問題。三、爭議解決1. 相互協商:一方居住者如認為另一方稅捐機關之課稅已(或將)不符合本協議規定,得於一定期間內向一方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商,解決問題。2. 稅務交流合作機制:在兩岸中央層級建立溝通與合作管道,協助處理一方居住者在另一方所面臨之稅務問題,減少歧見。四、防杜逃稅措施 - 資訊交換:一方主管機關(即財政部)依「國際標準」審核他方主管機關提出之個案資訊交換請求,經確認符合本協議規定「要件及範圍」,且未違反「四不原則」及「禁止規定」時始有蒐集及提供資訊之義務。1. 「嚴謹要件及範圍」:(1) 限於居住者。(2) 限於所得稅目的。(3) 限於具體個案。(4) 請求方應盡調查所能。(5) 受請求方僅提供合宜協助(不包括第三地資訊)。(6) 所請求之資訊限於本協議生效適用後之資訊。(7) 所請求之資訊限於稅務用途,且不用於刑事。2. 明定「四不原則」:包括「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案件使用」、「不作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3. 「禁止規定」:請求之資訊倘涉及一方「貿易、營業、工業、商業、專業秘密或貿易過程之資訊」或「有違公共政策之資訊」,得依法拒絕。
  • (一)以臺商競爭力角度而言1、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近20 多年來,臺商對外投資金額2,363 億美元,其中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1,470 億美元,相當於62%,大陸地區已成為臺商對外投資重點地區。2、臺商南進投資的亞洲國家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越南及泰國,我國都已簽署租稅協定,臺商投資享有合理低稅負待遇,競爭力大幅提升,但與臺商投資關係最密切的大陸地區卻未簽署租稅協議。又目前大陸地區已與102 個國家(地區)簽署租稅協定,這些國家(地區)廠商在大陸投資可享有減免稅利益,臺商相對處於不利競爭地位。3、綜上,兩岸確有洽簽租稅協議的必要性及急迫性,以提升臺商競爭力,並因應雙方日益緊密的經貿及投資關係。(二)以臺灣競爭力角度而言1、租稅協定網絡是否完整,已成為外資評估一國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標,目前國際間已簽署3,700 餘個租稅協定,其中鄰近亞洲國家韓國已簽署85 個、新加坡76個、泰國59 個、越南57 個及日本53 個租稅協定,顯示各國都很重視,也積極推動租稅協定。而我國目前28 個租稅協定,明顯不足,如不積極推動,將面臨邊緣化危機。2、簽署租稅協定可增加我國投資環境對外資的吸引力,以帶動投資,弭平臺商對外投資所遺留的投資缺口,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成長。
  • 兩岸租稅協議經由雙方相互減免對方企業及人民的所得稅,營造雙方公平合理的永久低稅負環境,提升臺商在大陸的競爭力,增加臺灣投資環境對陸資及外資的吸引力,進而帶動投資、創造就業、促進經濟成長及稅收增長,開創人民、企業及政府三方獲益的榮景。兩岸若簽署租稅協議,將產生一減、二增、三獲利的效益,說明如下:(一)減輕人民及企業的所得稅負:兩岸租稅協議係一方(如大陸)對他方(如臺灣)人民及企業取得的各類所得,在平等互惠原則下,經由相互減稅或免稅方式,消除雙重課稅,進而減輕人民及企業的所得稅負。(二)增加臺商在大陸的競爭力:兩岸租稅協議提供永久減免稅措施(例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適用永久優惠稅率),關係企業交易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及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可減輕臺商在大陸投資的所得稅負,增加稅負確定性,有利投資決策,提升競爭力。(三)增加臺灣投資環境的吸引力:兩岸租稅協議所提供的永久減免稅措施,可營造臺灣公平合理永久低稅負環境,吸引陸商及外商來臺布局,進而帶動投資,創造就業。(四)開創人民、企業、政府三方獲利榮景:兩岸租稅協議將因臺商在大陸投資獲利增加,擴大我方稅基;吸引陸商及外商來臺投資,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成長。兩者均可增裕國庫稅收,用於建設臺灣,創造人民、企業、政府三方獲利榮景。
  • (一)目前兩岸均積極進行移轉訂價查核隨著全球化與國際化的腳步,企業通常會以跨國企業集團方式營運,以充分利用各國經濟特色、比較利益及競爭優勢,創造集團最大利潤。由於所得稅將降低企業稅後利潤,跨國企業面臨不同國家的所得稅制度,基於追求全球稅後利潤最大化目標,偶有藉關係企業相互間「移轉訂價」安排,降低企業集團全球總稅負的情形。各國為防止前述避稅安排侵蝕稅基,均積極就關係企業交易進行移轉訂價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稅收,兩岸稅捐機關也不例外。(二)兩岸移轉訂價查核可能使企業面臨雙重課稅的問題一方(例如大陸)稅捐機關針對關係企業交易價格或利潤進行移轉訂價查核,依照常規交易原則調整交易價格及調增一方企業的利潤並據以課稅,在兩岸租稅協議簽署生效前,另一方(例如臺灣)稅捐機關並無進行相對應調整的義務(即調減大陸企業交易相對人臺灣企業的利潤),產生同一個利潤被雙方稅捐機關重複計入所得,可能使企業面臨雙重課稅的問題。
  • 係在關係企業受控交易發生前,預先決定移轉訂價所涉及相關判斷(例如移轉訂價方法、可比較程度分析及適當調整、針對未來事件的關鍵性假設等),以決定一定期間內關係企業交易的移轉訂價。APA 係由納稅義務人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並由納稅義務人與稅捐機關(兩者均可能為一個或一個以上)進行協議。APA 如果僅由納稅義務人與其所轄稅捐機關進行協議,稱為單邊APA;若由交易雙方、各所轄稅捐機關同時進行協議,就稱為雙邊APA。
  • 我國目前已生效28 個租稅協定均參據國際稅約範本訂有「資訊交換」條文,又國際間租稅協定同一條文多參採現行OECD 稅約範本訂定,且「OECD 基於租稅目的進行資訊交換手冊」亦為多數國家所遵循,我國亦是如此。
  • 我國目前應締約他方請求執行個案資訊交換時,均嚴格依循租稅協定及OECD 稅約範本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實務上均逐案擬具「資訊交換需求涵蓋內容清單」,且經逐項審核確認對方的請求符合下列規定時,始啟動資訊交換程序:(1)確認締約他方提出請求引據的法律是否符合租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規範。(2)確認是否已具體陳述逃漏稅情節及事實與請求交換資訊的內涵。(3)確認所請求資訊涉及的稅目、受調查案件的課稅期間及所請求資訊所屬課稅期間,是否符合租稅協定規定。由於租稅協定通常自協定生效年度的次一年度起課稅所得開始適用(即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對於所請求交換的資訊,亦需審核所屬課稅期間是否符合規定。(4)確認請求國是否已完備其國內程序仍無法查得資訊,且所需資訊確實為我方法律及正常程序所能獲得。(5)確認是否係為適用租稅協定或租稅稽徵目的所提出,如為試探性質或不具明確性的調查案件,例如僅為確認其居住者是否具請領社會福利的資格,或是用於其他刑事案件(例如:防制洗錢或貪污治罪等用途)的調查,均不進行資訊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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