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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發票為傳統上各類統一發票(如收銀機、電算機發票等)之電子化,營業人須將發票資訊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才算是依稅法規定完成將統一發票交付給民眾,因發票為電子資訊並存放在整合服務平台,故紙本呈現僅是作為證明用途,與傳統發票的紙本即發票概念上略有不同。
  • 1. 目前市面上雖有販售二維條碼掃條槍,但僅能讀取二維條碼的原始內容,若要解析內容資訊,亦須要開發相關軟體搭配掃描槍才能掃描。2. 原則上智慧型手機都可透過電子發票相關APP 讀取,非智慧型手機的部分,若有需要可請營業人列印交易明細,或直接用載具索取,避免無法讀取的困擾。
  •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附件一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及感熱紙紙質規範」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電子發票證明聯二維條碼下方接續列印交易明細,不裁切。其係為考量買受人後續有以電子發票證明聯進行報帳核銷等作業需求,故交易明細部分應完整呈現。另,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除買受人要求者外,雖得免另附交易明細,惟若買受人同樣有交易明細需求時,建議資料亦應完整呈現為妥。
  •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 條規定,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時,因涉及營業人將發票收回、作廢等作業,故實務上營業人多要求民眾提出原購買商品之發票,同理,營業人亦須將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並將電子發票作廢,惟若消費者未提出交易明細部分,建議營業人亦可從電子發票證明聯上之發票字軌號碼等相關資訊核對內部電子發票存根檔,以確認該筆交易之商品明細,再行辦理退換貨事宜。另,原則上營業人亦須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 條,收回電子發票證明聯、並將電子發票作廢。
  • 原則上攜帶發票即可,但實際退換貨的需求仍依各營業人公告為準。
  • 不會強制要求營業人提供相關設備與服務,仍須以營業人店內提供的服務與設備為主。
  • 1.建議可從發票金額總計進行核對,另搭配賣方營業人與商品明細之關聯性,或是至整合服務平台透過全民稽核,或是掃描QR Code 的方式查詢特定發票之交易明細。2.仍建議以載具索取發票,透過載具查詢,可大幅減少發票與明細對應之困擾。
  • 建議除可透過智慧型手機的APP 掃描QR Code 查詢電子發票明細進行確認外,亦可於交易完成48 小時後,透過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的資訊(日期、發票字軌號碼及隨機碼)至整合服務平台進行全民稽核。
  • 電子發票平台記載資料為發票資料並無個人資料,發票資料皆由財政資訊中心依據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各項規定進行保存,確保資訊安全。
  • 若民眾有查詢電子發票之需求,建議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後,可用載具登入整合服務平台,即可查到交易明細等資料,不一定要請營業人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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