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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外國營利事業有納稅代理人者,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1) 現金繳稅者,於申報系統中點選「臨櫃繳稅」列印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其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2 萬元以下者,可持前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2) 匯款繳稅者,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2. 外國營利事業無納稅代理人者,可以專戶匯款方式繳稅(相關說明詳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書表下載),並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外國營利事業如無法於境外兌換新臺幣匯款繳稅時,由匯款銀行採電文方式(電文型式 MT103)洽詢臺灣銀行城中分行(BKTWTWTP045)其應繳新臺幣之等值外幣金額,再由臺灣銀行城中分行回復相關兌換匯率及手續費資訊,請留意電文往來時間,避免逾繳納期限匯款。
  • 1. 資格證明暨納稅代理人相關文件: 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請資格(含代理人)登記〕路徑下點選附件檔案進行上傳。2.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文件:如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及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或核准函、營業收入調節表、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等,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登錄及更正/法定期限內申報及更正/繳稅及申報書上傳)點選附件檔案進行上傳。3. 所有上傳檔案必須填寫檔案內容(限定上傳 doc, docx, xls, xlsx, odt, ods, zip ,rar, pdf, jpg, tif 或 gif 檔),資格證明暨納稅代理人相關文件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文件各最多上傳 5 個檔案且檔案大小合計不得超過 8MB。
  • 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該法案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為期法案順利推動,財政部於昨(24)日訂定發布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配合前開營業稅法修正,為使境外電商營業人充分瞭解新制規定,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訂定前開課稅規範,明定境外電商營業人申辦稅籍登記作業、其交易模式如何課徵營業稅與申報繳納營業稅事宜等。  財政部表示,本次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內容計7點如下:  一、 本規範訂定依據。  二、 本規範相關用詞定義。  三、 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之作業程序。  四、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交易模式之營業稅課徵範圍及方式。  五、 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六、 境外電商營業人之課稅資料調查。  七、 境外電商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 營業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關於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慧娟聯絡電話:02-23228133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5年12月28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核定,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自然人者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財政部表示,本次計增訂3條,修正9條,修正要點如下:1.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及營業人。2.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3.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營業人委託之報稅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罰則。4.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
  • 1. 申報繳納期限內:如須更正申報資料,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登錄及更正/法定期限內申報及更正)重新上傳申報資料。2. 逾申報繳納期限:如須更正申報資料,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登錄及更正/逾法定期限內申報及更正)申請更正申報資料。
  • 1. 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為勞務買受人時,其支付價款予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非平臺業者或外國平臺業者),如屬我國來源收入,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 稅款。該跨境銷售電子勞務 之外國營利事業已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扣繳義務人得依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額,按所得額扣繳 稅款。2. 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另支付手續費予外國平臺業者,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依外國平臺業者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扣繳 20%稅款。3. 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未自行收取而係由該平臺業者收取銷售價款者,該平臺業者於扣除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轉付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無須扣繳該外國平臺業者手續費之所得稅款。
  • 外國平臺業者如主張依其收取之銷售價款減除轉付予外國非平臺業者款項後之平臺手續費收入依規定課稅,且該轉付款項屬我國來源收入,其應於轉付價款時扣繳稅款,並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明細申報書(外國平臺業者彙報轉付所得專用)向國稅局彙報。
  • 一、 外國平臺業者轉付款項如以外幣計價者,應按轉付當月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一政府行政機關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如無, 採現金買入匯率)折算新臺幣金額。二、 匯率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匯率說明及下載)。
  • 自 106 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報酬已扣繳之稅款,如與按稽徵機關核定實際所得額或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所得額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額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 5 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應受理國稅局申請退還,並由應受理國稅局轉由各該轄區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其應受理稽徵機關、申請方式、應檢附文件如下:1. 應受理國稅局:(1) 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請之案件,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 外國營利事業委由代理人申請之案件,為代理人所在地國稅局。2. 申請方式:彙總其截至申請退稅前於各國稅局轄區內已扣繳稅款,並按扣繳單位及其所在地轄區國稅局分別填列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金額彙總表,計算其溢繳稅款之總數,向應受理國稅局(總局)彙總申請退還溢繳稅額。3. 應檢附文件:(1) 申請書。(2) 授權書(自行申請者免附)。(3) 經稽徵機關核定實際所得額、淨利率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應檢附核准函(影本)。(4) 外國平臺業者申請以所收取之銷售價款減除轉付價款後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並申請退稅者,其收取銷售價款後如將部分價款轉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檢附相關合約及轉付價款憑證及轉付明細(包含所得人名稱、所得人統一編證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證、所得人國別、轉付年度、轉付金額等資料) 如該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應檢附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例如:經稽徵機關核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明細申報書);如轉付價款非屬我國來源收入或轉付對象為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個人,免檢附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5) 合約書(影本)。(6) 請款證明(影本)。(7) 扣繳憑單備查聯(第 2 聯)。(8) 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金額彙總表(單一扣繳單位者免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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