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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 萬元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
  • 境外電商業者稅籍登記事項倘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 日 內 , 至 我 國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辦理變更登記。
  • 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 5%。
  • 境外電商業者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除通知限期補辦外, 並得處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如果有逃漏稅事實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境外電商業者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稅籍登記或申報停(復)業核備,或登記事項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 1 千 5 百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如果涉有逃漏稅事實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境外電商業者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惟實施初期,為避免境外電商業者不諳本國法令規定,致申報錯誤遭受處罰, 於稽徵機關輔導期間內免予處罰。
  • 經核准報稅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 處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 境外電商業者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每逾 2 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 1%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 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暨採行下列保全措施: 一、得就境外電商業者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二、境外電商業者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 依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及財政部 107 年 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令(下稱財政部 107 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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