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依法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二)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課徵所得稅。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6-2223111
  • 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針對(1)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申報案件均為扣免繳憑單、採標準扣除額且申報內容單純的納稅義務人,或(2)符合適用條件並已申請適用課稅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的首次申報者,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並將稅額試算相關書表以掛號寄發納稅義務人,或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IC卡及密碼或經核准之電子憑證上網下載書表電子檔案,提供「稅額試算」服務。 納稅義務人收到或上網下載稅額試算書表後,如同意試算內容,屬繳稅案件,僅須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限前以現金、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稅;屬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透過網際網路、書面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退稅案件採電話語音確認者,僅限沿用上一年度帳號辦理退稅),即完成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如仍有疑問可逕洽各管轄國稅局辦理。
  • 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及多元化報稅管道,財政部自99年起提供已配賦統一證號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之外僑可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00年起更擴大服務範圍,納入香港及澳門人士。外僑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並以申報年度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網路申報通行碼,辦理申報。另為提供多元申報管道,自105年及106年起分別增加可利用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IC卡及密碼,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電子申報疑義,可向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地址之國稅局洽詢。
  • 個人出售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土地的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舊制房屋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金額的計算,要以這間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過稅務機關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800-000-321
  •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800-000-321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扣繳所得之應納稅額分別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其扣繳率分別為: (1)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20%。 (2)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 自98年1月1日起,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得按給付額扣取6%。 (3)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4)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但有下列項目者依給付額或分配額扣繳15%: ①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②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③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④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5)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6)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7)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額扣繳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8)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 (9)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18%。 (10)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繳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1)97年3月6日以前之財產交易所得按35%扣繳率申報納稅;97年3月7日以後之財產交易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2)一時貿易盈餘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3)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20%扣繳率申報納稅。 (4)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5)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之20﹪扣繳率申報納稅。 (6)自102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按15%扣繳率申報納稅。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所轄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以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已申請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之外僑,得於所得發生之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至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程式,利用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居留證號/許可證號(港澳人士為入出境許可證,以所得發生之次年度1月31日為準)登入及上傳申報資料,即可完成申報程序。
  •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其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範圍,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課徵所得稅。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年每人扣除25,000元(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年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