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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應一例一休新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於該法所定之「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部分,且支領之加班費符合同法第39、40條規定者,免納所得稅且不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但超過8小時之加班時數及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工作必要者,其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則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內。
  • 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94年12月31日以前免納所得稅),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不包括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給付)應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死亡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000萬元(103年度起為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 個人交易符合新制範圍的房地,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之土地、土地改良物外,不論盈虧都要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未申報,將依本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逾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每超過2天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則由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6-2223111
  •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之夫妻,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至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之扶養親屬,可以在不重複列報原則下,協議由一方或分由雙方申報,否則應由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 不可以。現行所得稅法有關「房屋租金支出」列報規定,係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可列報。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6-2223111
  •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 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報當年度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之範圍,不得列舉扣除。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6-2223111
  • 採用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是最快速、安全又方便的方式,納稅人可以選擇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正確填寫帳戶資料,或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有退稅款者,可以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向國稅局辦理申請轉帳退稅,就能夠在退稅日收到退稅款,該方式尚可以避免退稅支票所可能發生之遺失、逾兌領有效期限、招領逾期未送達或沒有時間辦理託收等情事,而延宕了收到退稅款的時間。
  •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5條之1、第14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的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
  •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三)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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