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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僑未劃線退稅支票在有效期間內,可憑護照持向付款銀行兌領現金。
  • 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 外僑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依規定應申報的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但如果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無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或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一者,免予處罰。另外如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者,將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如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並補繳稅款者,除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可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2、4款)
  • 納稅義務人未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2日,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仍然沒有繳納的,由國稅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應繳納的稅款,應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所得稅法第112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2.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3.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僑,仍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相關詳細規定請參考1701-1757。
  • 1.外僑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申報所得稅:(詳細規定請參考1801-1813)(1)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3)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2.房地合一新制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地址所屬之國稅局辦理申報(非居住者則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該筆交易所得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得總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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