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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與經銷商約定一定期間內陳列公司商品達一定金額者,經結算後贈予國內飯店住宿券,應適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規定,按「其他費用」科目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 記帳士法第10條規定:記帳士應於其執行業務區域設立記帳士事務所。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士事務所」。又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六、(二)規定:記帳士二人以上聯合執業者,事務所名稱應冠以「聯合」二字。綜上,未具記帳士及稅務代理人資格不可與記帳士聯合執業。
  •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三、(二)1.(2)規定:「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現既以電子登機證取代以往紙本登機證,如其內容載明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與上述規定尚無不符,應足以代之。
  • 依106年1月3日修訂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起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已調整為新台幣2,400元之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尚無依物價指數上漲須調整之規定。
  • 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
  • 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受贈資產按公平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無公平價值時,得以適當價值計算之。」是機關團體受贈未上市股票時,依前揭規定辦理,若入帳時與扣繳憑單金額不符時,請檢附入帳金額之相關資料以供查核。
  • 因參加前述摸彩活動,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獎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10%;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20%;如屬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所得額辦理扣繳。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揭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次年1月底前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中獎人如為非境內居住之身分者,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都要按中獎金額的20%就源扣繳,並於代扣稅款10天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 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別。 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 1. 應以洽公或拜訪相關業務之客戶為由,方可申報(如為私人旅遊不能申報)。2. 購買國外機票時,應向旅行社取得代收轉付單據。3. 需詳附一切明細(如機票存根聯、登機證、住宿旅館收據、內陸交通收據或當地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4. 請出差人填寫出差報告書時,詳列每日之人、時、地、物、事,以敘述式說明之。5. 國外出差天數,算頭不算尾,以標準法列之。6.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標準,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7. 請檢附護照影本。8. 因驗貨或進出品相關業務出差,亦應檢附相關文件。(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填寫注意事項) (1)生活費請於國外出差旅費報表上註明換算成台幣的方式並附上匯率証明文件;生活費請註明出差城市地點與附上行政院日支生活費標準表。(2)生活費匯率請以出國前兌換匯水單或搭飛機前一天(出國前一天)台灣銀行美元賣出即期匯率為主並附上台灣銀行匯率証明文件。(3)生活費:按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報支,60%為住宿費,30%為膳食費,10%為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公共汽車、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等〉。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日支數額40%報支。(4)搭乘飛機第一天若夜宿飛機上及回國當天日支生活費各以4折支給。(5)機票費請將其它費用(簽証、手續、團費等)扣除。(6)若不報領機票費,請付証明出國文件,例如機票票根影本、出入境証影本、登機証。(7)辦公費:含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等)、保險費、行政費(在國外執行公務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8)交通費:機票部分,應檢附①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②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③登機證存根等三項。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1. 結算申報書表填妥後,應檢齊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提出申報。(如設立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公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合併辦理申報。)2. 各區國稅局之各分局、稽徵所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代收該局各轄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3. 報稅代理業者跨各區國稅局之各轄區申報,應按分局、稽徵所別檢附申報單位明細表及回郵信封併同相關資料送代收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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