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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登記可以由公司自行辦理或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但涉及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登記時,有關資本額部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有關總公司與分公司設在同一地址,及同一地址申請二個以上同業務性質之公司登記,查公司法尚無禁止之規定。
  • 民法第29條規定:「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又公司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公司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為營業行為之發生地。是以公司之住所為公司法律關係之準據點,亦為公司業務中樞,故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自應以一處為限。公司另於不同地點營業,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則應視其是否具備公司法第3條所稱分公司之性質而斷,如該地點之營業確具分公司性質者,自宜辦理分公司登記,如非屬分公司性質者,則無需辦理分公司登記,俾符實際。至其違規營業行為罰鍰部分,應視是否違反營業稅法、建管、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由各權責機關依法辦理。
  • 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縣市遷址,應由股東會決議修正章程後,由董事會決議新地址,惟股東會已決 議新地址者,則免經董事會決議。
  • 現已廢除最低資本額限制,公司登記資本額規定,除許可法令特別規定外,公司申請設立時,最低資本額並不受限制,惟公司申請設立時,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其資本額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足敷設立成本,登記機關才會核淮登記。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資本額證明文件,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證明文件。而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
  • 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可利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以「統一編號」或「公司名稱」為鍵值逕行查詢,如需登記機關核發登記公示資料,則需檢附申請書辦理。若需抄錄公示資料以外之登記資料時,除檢附申請書外,利害關係人應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利害關係人為自然人時應檢附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辦理,委由他人辦理時,應檢附委任書1份。
  • 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依資本總額增加之數額每4千元1元計算,不足新台幣1千元者,以1千元計收;僅發行新股者(資本總額不變)應繳納規費1千元。公司申請併案辦理增加資本及減少資本之變更登記,其發行新股基準日及減資基準日未逾15日者,登記費按變更登記最後章程增加之資本總額每4千元1元計算;登記費未達1千元或變更登記後資本總額未增加者,以1千元計收。分公司設立、分公司變更及分公司撤銷登記,每一分公司規費1千元。上述事項以外之變更登記,規費1千元。
  • 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負無限責任。而公司與商號雖然均是以營利為目的,二者除了名稱不同之外,所依據之法源、組成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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