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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員工」的認定,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應由各公司自行認定。該員與公司間是否具僱傭關係?是否為其投保勞健保?是否辦理薪資所得扣繳作業?均可供參考認定評估。
  • 若公司與工讀生簽訂之勞動契約為短期性之定期契約且約定工作時數符合「全時員工」者,屬全時員工。若公司與工讀生簽訂之勞動契約屬「部分工時」條件者,後續為因應季節性之營運旺季所需,致彈性協調其於特定期間內短期支援全時工作,該員仍視為「部分工時人員」。惟所詢「因季節性而聘僱約一個月之全時工讀生」,因符合豁免排除規定(僱用及給薪期間不滿6個月),得不列入全時員工之統計申報範圍。
  • 凡符合「全時員工」定義者(達公司規定之正常上班時數或法定工作時數),均應納入統計申報,不論其工作性質或職位為何。除符合豁免排除規定者外,若所詢「計時制工讀生」符合「部分工時員工」定義亦得排除不予計入,反之應計入「全時員工」。個案情況仍由公司自行評估認定。
  • 考量替代役之員額比例尚非重大,且部分役種人員僅於服役第三階段才與用人單位(公司)具僱傭關係,薪資結構較為特殊(部分薪資受政府補助,非公司全額給付),暨替代役之役期最長三年。為簡化統計申報作業,可直接排除該等役男,不列入全時員工人數或薪資總額之統計申報。
  • 本申報作業所稱「非擔任主管職務」(非經理人)之員工,認定方式係依據92.3.27台財證三字第920001301號函令規定「經理人」之適用範圍據以統計及申報。實務上,應與各公司申報內部人(經理人)及股東會年報揭露(經理人)之範圍一致,並前後期一致採用。
  • 1. 所稱「A.全體受僱員工」,原則上係指公司當年度受僱之所有員工總人數(含台籍、外籍員工),為員工最大數(Max)概念,非僅以年底在職人數為限。2. 例如:1月1日期初在職員工計1000人,當年新聘員工共120人,當年離退員工共75人,12月31日年底在職員工計1045人。(1)「A.全體受僱員工」應為1120人,與年底人數多寡無關,亦與財報附註或附表揭露資訊無關。(2) 將「A.全體受僱員工」(1120人)區分為「A1.當年任職給薪滿六個月(含)以上者」(如1080人)及「A2.當年任職給薪未滿六個月者」(如40人)。(3) 其中屬當年離退之75人,視其個別任職給薪期間分別歸屬至A1.或A2.。例如:某甲3月初到職並於10月底離職,因當年任職給薪達八個月,故應計入A1.人數中。3. 惟倘因行業特性(如零售業或餐飲業之員工異動較為頻繁)或其他考量,致年度離退人員偏多且任職期間多屬未滿六個月者,為符統計成本效益,公司得依實際作業考量,將當年全部離退人員直接自「A.全體受僱員工」扣除之(即改以年底在職人數為統計基礎,則「A.全體受僱員工」統計數為1045人)。
  • 1. 若公司決定採C=A-B之計算方式據以統計「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則「B.調整項目」係以A (全體受僱員工)之範圍為其統計調節基礎。2. 若公司決定採C=A1-B之計算方式據以統計「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則「B.調整項目」限縮以A1(任職給薪滿六個月之常僱員工)之範圍為其調節基礎,以符合理性。3. 另「B.調整項目」中,B4係以「全體員工人數(A)*5%」作為任職未滿一年之可扣除員額上限(微量免除規定)。故若公司決定採C=A1-B計算方式,且當A2(任職給薪未滿六個月之員額)已大於B4(任職給薪未滿一年之5%微量免除上限)時,應無額外可再扣除B4之適用。
  • 依「申報作業說明」六、(二)「全時員工」之認定方式4.說明,因相關豁免排除項目屬「得」不計入性質(非強制應扣除項目),故有二種方式可供選擇(C=A-B或C=A1-B),以符實務運作彈性。
  • 所稱D.「加權平均」員工人數之計算,係將C.統計出來之(餘額)人數,依各該所屬人員任職給薪分布情形列示後,以月數(或天數)比例換算為全年度之「加權平均」人數(申報時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供計算「薪資平均數」使用(詳3-1題)。可另參考EXCEL檔之簡易釋例說明。
  • 1. 本申報統計範圍之員工人數,原則上非以年底在職人數為限,故判斷是否「任職給薪滿六個月」時,係採滾動式的統計概念(詳1-6之員工人數統計說明)。2. 實務上,得以全年工作天數達180日以上者為「六個月」之計算依據,或以各公司人事薪資檔之統計資料為合理計算基礎。3. 未採180日工作天數為計算依據者,遇有新進或離退人員之異動當月工作日數未足一個月者(如:2月8日就任、11月23日離職),該起迄月份是否視為足月,由各公司自行評估後,採用合理一致之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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