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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法依據:(§1) 公司法第22條之12.資訊平臺建置: (§2、 §3)(1)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建置資訊平臺,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2)指定特定機構(下稱受指定機構)之資訊平臺辦理申報資料及相關作業,並由該受指定機構負責營運管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證券服務事業,並以一家為限。
  • 1.對象: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2.資料別:(1)姓名或名稱。(2)國籍。(3)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4)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5)持股數或出資額。(6)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 經理人 :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 1.代表公司之負責人: 董事長。2.得委託代理人: 為利日後主管機關查核及釐清權責歸屬,受委託代理人以一人為限。
  • 1.首次申報:有3個月申報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2.施行後新設立公司比照變動申報:設立後15日內申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4條所定之資料。3.變動申報:變動後15日內申報 (首次)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4. 年度申報:自109年開始, 每年3/1-3/31申報前一年12/31資料 公司應於中華民國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就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之第4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 1.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1)政府獨資經營者(2)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3)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2.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公告之公司
  • 1.母法及辦法明定以「電子方式」申報:(1)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或身分識別方式(2)依規定之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送電子文件2.「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公司資訊申報平臺」(https://ctp.tdcc.com.tw/)
  • 1.向相關主管機關取得必要之資料(1)為利申報作業之運作或洗錢防制之目的而有充實資訊平臺資料完整性之必要(2)會商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2.受指定機構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得依前述程序,向相關主管機關取得必要的資料
  • 1.中央主管機關或受指定機構應有適當之資料保護機制。2.中央主管機關對受指定機構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就資料保護機制予以監督。3.資料當事人對前項資料之查詢或其他權利之主張,應向公司為之。
  • 1.原則:資訊平臺就保有之資料原則應保守秘密。2.行政機關或法院:(1)辦理、調查或審理洗錢防制之案件(2)有必要(3)敘明事由3.洗錢防制法的金融機構(FI)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DNFBPs):(1)經其所屬公會認可其資格;無所屬公會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受指定機構認可其資格(2)依法進行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 (KYC/CDD)(3)有必要(4)每次查詢或取得都要敘明具體個案之查詢範圍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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