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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商業合夥組織若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祇剩一人者,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並應依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歇業登記。至合夥人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商號者,則宜另行以獨資組織型態申請登記。
  • 原登記之商業及負責人印鑑遺失,請重刻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後,於辦理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印鑑變更,如辦理註銷登記,則以負責人任一印鑑提出申請,毋庸重行刻製商業印鑑。
  • 商業負責人如需印鑑證明文件,請申請商業查閱,承辦人將調閱原申請書影本,此調卷作業約花費2至3日。
  •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一、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協議書。 五、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六、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七、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影本。 八、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 負責人更名,請檢附申請書、戶政機關核准更名文件辦理,無須繳納規費。
  • 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負無限責任。而公司與商號雖然均是以營利為目的,二者除了名稱不同之外,所依據之法源、組成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相同。
  • 商業登記法中並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商業可自行填載資本額,惟資本額填載在25萬元以上者,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附具資本額證明文件(如: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等);如填載未達25萬元者,則毋須檢附上述文件。
  • 負責人(申請人)親自辦理時,需準備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委託代理人辦理時,需準備代理人之自然人憑證進行簽章。
  •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由此可知,合夥組織之成立及存續須合夥人二人以上,若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致使合夥人僅剩一人時,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應解散且進行清算,並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規定辦理歇業登記。至於,獨資組織則可因加入合夥人而變更為合夥組織。
  • 按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商號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非屬我國文字故不宜使用,標點及注音符號非屬文字亦不宜作為商業名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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