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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工廠』定義,但未依法申請登記者,主管機關會令行為人停工,並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再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 1. 公司設立登記。2. 變更︰3. 公司所在地(不涉及修章者)、門牌整編、經理人、營業項目、公司更名、停業、復業、解散、董監事股東及經理人更名、印鑑變更。4. 更正(統一編號更正)。5. 影印登記資料(限光碟影像核發)。6. 各類證明書(不含英文證明書)、工商憑證。
  • 公司名稱預查屬經濟部商業司所轄業務,可於經濟部網站線上申請亦或郵寄至經濟部亦或親往經濟部辦理公司名稱預查(臺北市福州街15號)。限制和應注意事項:預查保留期間6個月,逾期須重新預查。
  • 公司應於知悉董事及監察人辭職之日起15日內須送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公司登記之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終了後始歸消滅,倘公司欲辦理公司遷址,請清算人檢附相關應備文件,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辦理變更登記。
  • 1. 申請期限應從減資基準日及分別起算15日內辦理,以免受罰,若減資、增資基準日間未超過15日者,得併案申請。2. 若減資為彌補期中虧損,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一定要減資、增資併案辦理,而申請期限則從增資基準日起算15日內辦理。
  • 1. 欲申請負責人印鑑變更備查,需另檢附2份變更登記表及印鑑遺失切結書、申請書辦理印鑑變更後,再行辦理解散。2.不欲申請負責人印鑑變更備查,僅需再檢附印鑑遺失切結書即可。
  • 1. 公司得變更統一編號,但以一次為限。2. 需檢附申請書及變更登記表2份,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000元。
  • 領件人應攜帶身分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公司登記之公司及負責人章,並於領件時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如上述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無法攜出,需另檢附委託書(委託書上須蓋有公司登記、公司負責人印章及受託人簽章,且載明代為領件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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