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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1.申請書。2.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3.繼承系統表。4.繼承協議書。5.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6.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7.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影本。8.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2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逾期即應重新申請。
  • 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71年10月29日(71)台專利捌字第13060號函釋示,「專利」不得作為商業名稱使用。
  • 1.申請書。2.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3.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4.資本額證明文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25萬元者免附)。5.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加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待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6.如經營特許業務者,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 公司、行號登記之所在地房屋如因租賃關係發生糾紛時,係數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如承租人為公司組織,且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如承租人為商號組織,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者,由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撤銷其商業登記。若房屋所有權人未將其房屋出租予人登記,卻遭人冒用時,處理方法亦同。
  • 廠從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C大類製造業者(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如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者,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
  • 目前設有設廠標準之工廠計有「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飼料工廠設廠標準」、「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設廠標準」、「農藥工廠設廠標準」、「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及「環境用藥設廠標準」等設廠標準。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藥品、醫療器材、菸酒及度量衡等。
  • 工廠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始可申請工廠登記,惟其是否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亦須由環保單位認定,故目前所有行業之工廠於登記前均須取得環保單位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 不可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故工廠遷址須註銷原工廠登記證,並於新址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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