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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信管理新制為票信管理之依據及內涵均與舊制有所不同之管理制度。其要旨如下:1. 票信管理新制之依據係存戶與金融業者間之約定。此點有別於舊制之以行政命令加以規定。2. 票信管理新制之重要內涵,係由票據交換所將存戶的退票紀錄等票據信用實況,以多種管道提供各方面查詢。因重在提供存戶票信實況,舊制於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贖回可以註銷退票紀錄之作法不再採用,而以註記制度予以取代。
  • 1. 退票紀錄及註銷(註記) [新制](1) 退票後三年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均可由票據交換所「註記」其日期,但不註銷其紀錄。(2)「註記」資料,可提供查詢。[舊制](1) 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註銷」其紀錄。(2) 已「註銷」之退票紀錄(俗稱退補紀錄),不提供查詢。2. 票信查詢方式與內容[新制](1) 查詢方式:以書面、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查詢。(2) 查詢內容:書面與網際網路查詢,除提供被查詢者三年內全部列管的退票相關資料外,也提供清償贖回註記及退票的明細資料;但電話語音查詢則祇提供被查詢者有無拒絕往來,以及最近一年內存款不足退票與清償註記的張數。[舊制](1) 查詢方式:書面查詢。(2) 查詢內容:提供有無拒絕往來及一年內未經註銷退票張數的一般查詢,或除提供前項資料外,另包括被查詢者關係戶資料的開戶徵信查詢。
  • 新制預定自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但其前置作業包括存戶與往來金融業者間之約定事宜,則須於新制實施日期前完成。
  • 1. 須於接獲往來金融業者通知其確認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之後,詳閱該補充條款內容,並於要求之期間(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回復,以避免逾期被終止原來支票存款往來契約。2. 簽發票據須注意帳戶內有無足額存款,以避免發生退票,影響票信。因新制實施後,退票紀錄只能註記,不能註銷。3. 萬一發生退票,其後有清償贖回等涉及票信之事實,須申請往來金融業者轉請票據交換所註記,以表明票信狀況有改善。
  • 執票人或即將收受票據之人,宜儘量利用票據交換所提供之資訊,以書面、網際網路或語音查詢發票人之票信資料,以保權益。
  • 1. 於新制實施之前,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應於與票據交換所簽訂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通知存戶,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確認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乙事。2. 由於新制係以存戶與金融業者間之約定為主要依據之一,因此,金融業者於辦理上述通知時,應檢附該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並儘量利用各種機會,善用各種方法,本服務客戶之熱忱,輔導存戶完成確認該補充條款之工作,包括:(1) 解說補充條款之要旨。(2) 給予存戶五天以上之審閱期間。(3) 存戶確認時,須於該補充條款簽署。3. 新制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之後,對於申請支票存款往來之新開戶者,應輔導其同時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及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 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
  • 發票人得檢具清償贖回之原退票據及退票理由單或相關單據,向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並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清償註記。
  • 1. 存款不足。2. 發票人簽章不符。3.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4. 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 發票人於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內清償票款,得申請辦理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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