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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 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 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不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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