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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發票人可比照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新規定,在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內清償票款,辦理清償註記。
  • 自退票次日起算三年。
  • 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在發票人動用該備付款後兩個營業日內,具函當地票據交換所取消備付註記,該張退票即計入拒絕往來張數。
  • 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即填具「支票存款戶備付期滿註記申請單」,送當地票據交換所作備付期滿註記,發票人即可動用該備付款,且該張退票不計入拒絕往來張數。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金融業者得予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1. 發票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或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等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者。2. 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 應分別計算。例如:某甲在一年內有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及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的退票各一張,因其退票理由不同,退票張數分別計算而未達三張,所以不列為拒絕往來戶。
  • 應合併計算。例如:某甲在一年內簽發的支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二張,且簽發的本票也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一張,其退票理由相同,支票及本票的退票張數合併計算已達三張,應列為拒絕往來戶。
  • 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日起算三年。
  • 1. 世界先進國家有拒絕往來者,如法國及日本東京地區,均無永久拒絕往來的規定。2. 支票存款戶因二次拒絕往來致終生無法使用支票,此一規定稍嫌嚴苛。取消永久拒絕往來,可給發票人自新的機會。
  • 發票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設支票存款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的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一年內達三張者,金融業者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之日起算,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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