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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本準則第 19 條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訂定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就衍生性商品交易訂定損失上限金額,並定期評估所持有之部位,如有異常應即採行必要措施,以避免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暴露於過高之風險中,造成股東權益之損害。至是否須解約,則應由公司考量交易目的及公司承受之風險,為適當處理。(二)公司為增進避險效果而未於處理程序內訂定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將違反本準則規定;另公司於訂定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上限金額時,除應考量自身風險管理措施、避險策略外, 宜與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及曝險情形併同考量,以訂定合理之損失上限金額;如有交易損失達所訂損失上限金額,即應依本準則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辦理資訊公開。
  • (一)依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係指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應與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分由不同人擔任,即至少應由 2 人負責。另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之風險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可由1 人擔任或分由不同人員擔任。(二)前揭人員可由公司依實際作業需要,在無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及有效之情況下,指派適當人員兼任,惟應注意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與風險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為同一部門。
  • 依本準則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是以,公司董事會自不得授權稽核主管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管理及監督事宜。
  • (一)本準則第 21 條規定事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事項係指逐筆交易之彙總金額及相關損益等資料。至授權層級及交易額度,依第19 條規定應於處理程序明定,並依第 7 條規定將所訂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通過後,提經股東會同意。(二)另前開最近期董事會係指除因緊急情事而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外,公開發行公司按公司法第 204 條第 2 項本文正常程序召集之董事會均屬之;又公開發行公司若有尚未提報董事會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均應依本準則規定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一)備查簿應記載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包括逐筆交易及授權額度。(二)備查簿所記載之董事會通過日期應包括逐筆交易通過之日期及額度通過日期。(三)若係授權相關人員辦理,則備查簿應記載提報董事會日期。
  •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包括: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是以,本準則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事項應列入年度稽核計畫中之每月稽核項目。
  • (一)「已付保證金」:係指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契約之已付保證金(含原始、維持、追繳金額等),於合約結清後即除列申報。(二)「已收(付)權利金」:係指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選擇權合約於簽約當時所收(付)之權利金金額。俟合約到期結清、到期未履約、執行、觸價失效、提前解約、出售等具除列金融資產或負債之事實時,始除列申報。(三)「未沖銷契約總金額」:係指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契約之名目本金餘額合計數。(四)「未沖銷契約—公允價值」:係指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契約之公允價值淨額。(五)「未沖銷契約—本年度認列未實現損益金額」:係指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契約本年度認列之未實現評價損益累計數。(六)「已沖銷契約總金額」:係指本年度累計至上月底已沖銷契約之名目本金金額合計數,跨年度應重新累計公告之。(七)「已沖銷契約—本年度認列已實現損益金額」:係指本年度累計至上月底之已沖銷契約本年度認列之已實現損益累計數。
  • 收購子公司全數股份,應否提股東會通過,應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並依本準則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依本準則第 25 條第 1 項訂定意旨,係為避免因召開日期不一致而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故不論合併雙方是否均需召開股東會,仍應同時召開董事會,並依本準則第 31 條規定辦理公告。
  •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本準則第 31 條規定,按規定格式揭露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惟得免揭露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具體影響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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