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是。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6 年,以及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 不可以。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 6 年 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如僅有「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故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 新制下,個人交易的自住房地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持有期間滿 6 年的條件時,該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條件:(一)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二)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三)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地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註:個人持有期間及所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的持有期間,該個人、被繼承人、遺贈人或持有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 個人出售新屋前 6 年的持有期間內,包括新屋的持有期間及舊屋拆除前的持有期間,於新屋及舊屋連續設有戶籍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亦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出售新屋(含坐落基地)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或自地自建,如屬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 2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的情形時,均可按20%稅率課稅。
  • 財政部 105 年 3 月 17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516660 號公告「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 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二)個人依民法第 796 條第 2 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 新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該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 1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 2 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 5 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 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規定,應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稅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5 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該稅款。計算式如下:(一)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二)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A
  • 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抵稅優惠規定者,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計算式如下:(一)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繳納稅額=0(二)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應繳納稅額=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1-A)
  • 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檢附繳款收據併同申報。該筆交易所得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