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公司所掣發之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其交易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股東交易該財產如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公司所掣發之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其交易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股東交易該財產如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知識庫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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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公司所掣發之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其交易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股東交易該財產如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公司所掣發之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其交易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股東交易該財產如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