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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代健保實施以後,雇主每月發放薪水總額,如超過其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時,雇主必須針對所超過的部分,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繳補充保費。 因此,雇主如以固定月薪,作為員工主要報酬,由於大部分的報酬,已反應在投保金額,需計繳的補充保費相當的少,雇主負擔增加有限。 反之,雇主如果進用很多兼差員工,或員工的報酬包含許多獎金以及紅利,由於以上各種報酬,未反應在投保金額,需計繳的補充保費相對增加,雇主負擔隨之加重。
  • 1.按國人戶籍遷出國外期間,喪失健保法第8條之加保資格,依第13條規定應予退保。2.縱使已依約定帳戶自動扣繳保險費,依同法第58條規定,應自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健保署仍應退還其應退保日起溢繳之保險費。
  • 依健保法規定只要具中華民國國籍,於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民眾,一律為強制納保對象,需依規定加保及按月繳保費。二代健保實施後,這些人若有法明定之6項收入,仍要按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
  • 該項補助自102年1月起實施,補助設籍於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臺東縣綠島鄉、蘭嶼鄉以及屏東縣琉球鄉等離島地區之65歲以上老人為補助對象。補助範圍係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計算之一般保險費全額,但不包含補充保險費。
  • 1.102年1月1日施行之二代健保法,保險對象參加健保的等待期由4個月延長為6個月,等待期原以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的核計方式,放寬為臺灣地區臺連續居留滿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2.在二代健保法施行前已拿到居留證的人,仍應於連續在臺灣居留滿4個月時,參加健保。3.外籍人士如係合法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在服務單位參加健保。
  • 1.依據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健保法所稱之專技人員,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2.「保險業務代表」不是施行細則所規定之相關考試法規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所以不是健保法所稱之專技人員,不得以該類身分投保。3.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符合施行細則所規定之相關考試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人員,因此,如果是自行執業,應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
  • 工作單位如有僱用員工,則應設立投保單位,並為員工投保。無營業登記的店家,仍得以統一編號或以雇主個人,申報成立投保單位。
  • 二代健保法規定,民眾應於設籍滿6個月時參加健保。長期出國致戶籍已被遷出國外的民眾,返國時應先洽戶籍地公所恢復戶籍,以恢復戶籍當天回溯2年的期間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的話,則恢復戶籍當天立即可參加健保;如果該期間沒有參加健保紀錄,就要再等6個月才符合健保資格。配合二代健保法修正投保等待期為6個月,設有過渡條款以保障民眾權益,因此,長期居留國外的民眾倘若在二代健保施行後1年內(102年12月31日)返國設籍,只要曾有參加健保紀錄,都可以在恢復戶籍當天立即參加健保。
  • ◎網路報稅者:健保署會彙整扣費單位申報之扣費明細資料,於4月起提供民眾前一年度的繳費證明查詢;該資料亦同時提供財稅單位資訊平台,以便利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免檢附繳費單據作為列舉扣除額使用。◎非採網路報稅者,可以依下列管道查詢、下載健保費繳納證明:(一)向扣繳單位申請:如果您在公司(行號)或在工會(漁會、農會、水利會)加保,請向您投保的公司(行號)或工會(漁會、農會或水利會)申請前一年度的健保費繳費證明。補充保險費的扣費證明,則向各扣繳補充保險費的單位申請。(二)網際網路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國稅局網站的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自行查詢及下載。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透過本署網站「一般民眾 > 網路申辦及查詢 > 個人投保資料查詢、補充保險費免扣繳查詢、查詢未繳保費及列印繳款單、繳費證明及變更地址 > 列印繳費證明網路服務」,即可查詢及下載。(三)臨櫃申請: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加保的鄉(鎮、市、區)公所、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聯絡辦公室查詢申請。(四)便利超商:使用自然人憑證至便利超商之多媒體資訊工作站,可列印本人與其眷屬前一年度繳費之繳費證明。(每年1~3月份配合繳納證明轉檔作業,該期間暫不提供列印)
  •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到的健保費與實際繳納不同,是因為扣費單位補申報或更改申報內容。倘若查詢、下載之健保費,與實際繳納健保費不符時,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檢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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