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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健保費資料無法併同提供:(一)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無課稅年度戶籍登記資料或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二)經他人收養於課稅年度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三)於課稅年度雖未滿20歲但已經結婚(含課稅年度中結婚)。(四)滿20歲子女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及內政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勾稽)。但其於課稅年度中畢業者,不在此限。(五)滿20歲子女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已依「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申請課稅年度稅額試算服務或同意課稅年度由依該要點規定之申請人申報扶養。(六)滿20歲之子女申請與納稅義務人之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 當被保險人眷屬人數超過3口時(如其眷屬為甲乙丙丁4人),其由健保費繳納證明查詢管道下載之眷屬健保費,係依眷屬身分證字號順序前3口(如甲乙丙3人)計算保險費。因此,倘若被保險人申報綜所稅時列報的撫養親屬是丁而非眷屬甲、乙或丙者,請向其投保單位或健保署轄區業務組申請繳納證明,由被保險人自行填列3口眷屬健保費並檢據申報列舉扣除額。
  • 可以。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和一般保險費皆是健保費, 可全數列入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沒有上限金額。
  • 民眾在今年繳納健保署寄發的欠費繳款單,可於明年申報今年度個人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例如:104年繳納的欠費,可在105年申報104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不過,欠費明細表中如包含滯納金,因非屬健保費,故滯納金部分的金額不得列為列舉扣除額。
  • 不一定。 依照規定,費率之調整須由全民健康保險會每年依「收支連動、財務平衡」原則審議,經衛生福利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 1.民眾方面:除獎金及兼職所得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以上,而未超過1,000萬元部分,均應扣繳補充保險費:(1)由所屬投保單位發給,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2)非所屬投保單位發給的兼職所得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3)沒納入投保金額的執行業務收入。(4)持有股票受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5)利息所得。(6)租金收入。2.雇主方面:每個月發放的薪水總數,超過其僱用的所有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累加以後的總數時,就其所超過的部分,亦應計繳補充保險費。
  • 1.民眾方面:為了簡政便民,補充保險費係由給付單位在給付民眾應計收補充保險費的6項所得時,依照規定的費率及上下限的範圍(2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予以扣取,並於次月底前交付健保署。但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僅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不足扣取股票股利之補充保險費者,得由扣費義務人彙報健保署,由健保署直接向保險對象補收。2.雇主方面:每月應繳補充保險費,應依規定費率併同其員工一般健保費,按月向健保署繳納。
  • 補充保險費各類所得單次給付金額上限1千萬元,105年1月1日起,除獎金及兼職所得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之下限為2萬元,逾上限部分及未達下限金額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若達到下限時,以給付金額全數計算扣取補充保險費。
  • 多眷口家庭若無其他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收入),則其保費負擔可以減輕。二代健保把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納入費基收取補充保險費,由於增加了額外的保費來源,自102年1月起一般保險費率由5.17%調降為4.91%,自105年1月起再度調降為4.69%,減輕保險費的負擔。
  • 信託財產收益全年各筆給付應按次分別計算,不需加總計算。考量信託財產,須至年底始能確定全部所得類別與金額,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8條,爰放寬得統一於次年1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以方便其帳戶處理,但全年各筆給付,仍應就其來源按次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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