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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監事為公司員工(在公司投保健保):所領取車馬費,如非屬獎勵性質者,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二、董監事非公司員工(未在公司投保健保):所領取車馬費如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應於給付時,由公司代扣其1.91%(104年12月31日之前為2%)個人補充保險費。
  • 基於保費負擔公平性的考量,過去健保費主要是以薪水來計收,薪水以外的所得,則多未納入計繳保費,這樣對以薪水作為主要收入的上班族,顯然有失公平,因此二代健保針對薪水以外,各界普遍認為應納入計費的其他六類所得,立法加收補充保險費。
  • 未成立投保單位的機關團體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亦為健保法第2條所稱之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就源扣取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及申報扣費明細。
  • 補充保險費是按人按次計算,由扣費義務人於當次給付時扣取,不累計,不結算。
  • (一)補充保險費費基除現金之給付外,僅將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票據、禮券納入扣費基礎,不包含實物。(二)「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係指不必消費即可全額兌換現金之禮券。(三)商品禮券、電影票形式之給予,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所以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 除低收入戶外,不論所得者為大人或小孩皆需計收補充保險費,不因年齡或身分而有所差異。
  • 海外所得不計收補充保險費。目前須計收補充保險費的所得包括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六項,此六項皆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計費範圍。
  • 投資型保險契約收益目前未列入扣費範圍。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帳戶,於發生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等收益時,其給付對象為該契約之保險人,並非健保之保險對象。考量保險人協助代扣之執行成本甚高,金額則相當有限,因此,現階段未列入扣費範圍。
  •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實務運作上無現金給付,考量實務執行上確有困難,且每年可收到之補充保險費為數很少,因此,該收益不列入補充保險費之扣取範圍。
  • 若受益人之收益,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定之所得(或收入),且達扣費標準,就要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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