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實際執行時,未按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者,尚無須踐行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再提董事會決議之程序。惟倘公司決定不分派盈餘或不撥補虧損,仍須經董事會為不分派或不撥補之決議。
  • 公司章程訂明「於每季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擇一訂明) 者,得於章程修正後,分派前一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毋庸等到下個會計年度才適用。
  • 公司以章程所定中英文併列之外文名稱辦理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尚為可行。
  • 所稱「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包括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認定上,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第 369 條之 3、第 369 條之 9 第 2 項、第 369 條之 11 之標準為之。
  • 1. 「外國國名」非為可資區別文字。例如「『瑞士』精濟食品有限公司」與「『美國』精濟食品有限公司」, 因「外國國名」非為可資區別文字,故為同名公司。2. 「外國國名」與「外國公司國籍別」不同,「外國公司國籍別」為可資區別文字,如「『瑞士商』精濟食品有限公司」、「『美國商』精濟食品有限公司」,雖兩者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均相同,惟因有可資區別文字,故仍為不同名公司。
  • 參照本條之修正理由,係指關於召開董事會等規定,或由董事會選任董事長等規定均準用之。準此,公司法第202 條以下關於董事會之規定均有準用,如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須於公司章程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始得為之(第 205 條第 5 項參照);又置董事二人者,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 207 條規定,相關議事仍應作成(董事會)議事錄。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為 1 人以上均為可行,僅於設置董事人數未達 3 人時,須明定不設董事會。如章程已明訂定公司董事為 1 至 2 人時不設董事會,則於章程訂定公司「設董事 1 至 3 人」尚無不可。
  • 新修正公司法係強調範圍對象擴大至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須於章程中訂明始得為之,是以公司如欲於章程中訂明具體之條件,或僅訂定範圍對象包含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並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決議具體條件對象,均無不可。
  • 1. 公司法第1 條第1 項並無修正,公司應以營利為目的。2. 第 2 項之增訂並未變更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之本旨。基此,公司仍應以營利為其主要目的。
  • 1. 推動公司社會責任已為國際潮流及趨勢,本次修正導入公司應善盡其社會責任之理念,所以公司除從事營利行為外,亦負社會責任。2. 公司所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如屬公司法明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則應經股東會決議(例如,第185 條第 1 項第 2 款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公司法未明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則由董事會決議行之。3. 至於捐獻合理數目如何決定,由公司自行決定。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