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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 8 條第 2 項之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 7 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所詢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之通知,可否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請參照公司法第 204 條第 2 項之規定辦理, 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 9 條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 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準此,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如須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有關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三年內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公司董 事,尚無規定其不得代理其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惟其不得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所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準此,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須提董事會討論之事項,應為依前揭規定履行職權事 項,至其他事項是否提董事會討論,則屬公司自治事 項,可由公司自行決定。
  •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準此,公司董事會任期屆滿改選後,薪資報酬委會成員亦須經董事會重行委任,因此如公司董事任期即將屆滿,即應預先規劃相關開會時程,以避免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提案無法由當屆董事會決議之情形。
  • 依據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委員會討論。準此,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議程應由召集人訂定,其他成員得提供議案,其會議議程不得先呈核至非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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