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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減資,仍適用本法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不得僅減個人出資。
  • 按公司法尚無「拋售股權」一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減資,仍適用本法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公司法第168條、168條之1參照)。
  • 新創公司在面臨創投、天使基金或是其他大公司入股投資時,最擔心問題即為股權稀釋,並且喪失原始團隊公司主導性。據此,為維護創始團隊面臨資金投資時,有更多股權設計及控制工具,在閉鎖性公司型態中,允許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及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等不同類型特別股,以方便新創團隊面臨外來資金投資時擁有更彈性股權設計空間。並可搭配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方式,確保原始經營團隊仍能保持主導性。
  • 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間具有緊密連結性,且新創團隊為新創公司營運重要基礎及發展價值。惟在發展過程中,如接受外部資金如創投、天使基金或是大公司入股,將容易使原始新創團隊喪失公司主導權,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夠鞏固經營團隊於公司之主導權,故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書面信託契約方式,由受託人依照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股東表決權。2.此外,相較於本法非閉鎖性之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規定(第175條之1參照),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受託人須以股東為限(第356條之9第2項參照)。
  • 考量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較少,且股東關係緊密,並且經常實際參與公司運作,因此允許股東會得以視訊或其他更便利方式召開。並且經章程載明,經全體股東同意,得就當次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召開集會。大幅放寬股東會議舉行要求,可提供新創公司彈性應用。
  •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8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開會方式,已有3種,足敷公司使用。至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將視需要再公告。
  • 依新法第356條之3規定,發起人選任董監以及爾後股東會選任董監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198條規定辦理,亦即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論是發起人或爾後股東會選任董監,皆不強制採累積投票制,得以章程另定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方式。另董事、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第192條、216條參照)。
  • 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倘某公司發行股數共10股,分為普通股8股及甲種特別股2股,章程中規定甲種特別股於普通股股東會之表決權每股10權。其召開股東會選舉3席董事時,總選舉權數為84權(8x3+2x10x3=84)。另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準此,計算股東會開會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與表決門檻「表決權數」係屬二事,本案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10股,故股東會開會門檻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股。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務出資之會計處理如下,謹供業界參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務出資,舉例如下:股東以其專業技能提供一定期間之勞務。相關會計處理原則為:若股東履約期間為一年以上,通常具有一年以上經濟效益,公司宜認列為預付費用,再依其經濟效益隨時間經過或使用消耗情況,攤提費用,例如:自對公司產生經濟效益年度開始,以股東擔任職務之年數,分年於逐年年底,依其性質轉列薪資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等。
  •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針對股東資格並無限制,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均可為股東,並無比例限制。至外國人來我國投資,則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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