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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公司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包括:出勤交通津貼、油資補助、停車費或車票補助等),不論免稅或應稅,均可計入薪資總額。
  • 是。公司實質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之伙食津貼(包括加班誤餐費),不論免稅(一般營利事業員工之每人每月限額為新臺幣2,400元)或應稅(超限金額經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者),均可計入員工薪資總額。另員工餐廳之水電、瓦斯及房租等費用,除公司可依合理方式分攤至員工薪資所得並予以課稅者外,因該等費用無法直接歸屬至員工,自不得列入薪資總額。
  • 是。公司給予員工之各類性質津貼、補助、獎金等,如有列為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50-薪資所得或92-其他所得)之給付總額者,不論其名目為何,均可計入薪資總額;餘未列報為員工所得者不應計入(屬公司費用性質)。
  • 是。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員工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免計入當年度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於退休後仍需課稅)。考量員工自提6%儲金之金額,原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一部分(僅由公司代為繳付提撥至專戶),為免同樣薪資水準之員工因選擇自提與否差異,造成統計薪資金額之不一致情形,員工自提儲金部分可計入薪資總額。
  • 1. 原則:員工因公務出差支領之膳宿差旅費,係與公司營運有關且應由公司負擔之必要費用,尚非員工個人報酬,不應計入薪資總額。2. 例外:惟倘因實務情況或特殊考量,致確有將員工差旅費列單申報為員工個人薪資所得或列為勞保之投保薪資者,例外得計入員工薪資。(例如:旅行社之專業領隊或導遊於帶團期間支領的差旅費)
  • 否。由公司負擔之員工保險費或退休金,不應計入員工薪資總額。
  • 所得類別91(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因該類所得與員工職務或工作明顯不具直接關聯,故不計入員工薪資總額。所得類別92(其他所得):因各公司之薪資/福利結構及給付名目不一,該類所得給付金額可計入員工薪資總額(採廣義的酬金統計概念),包括職工福利委員會實際發放給員工之各項津貼或補助等。所得類別93(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經考量渠等所得之給付原因及性質,參酌財報附註揭露之「員工福利費用」及股東會年報之「酬金資訊」均採單獨列示「退職退休金」項目,暨考量本申報作業對於員工當年任職給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含離職或退休)已明訂得不列入當年度全時員工人數之統計範圍,未免造成各公司「常僱員工」年度薪資統計(含平均數或中位數)之非常態變化,除納入統計之全時員工(如任職給薪期間逾6個月者)所屬之資遣費、離職金可計入薪資總額外,餘所得類別93之退職所得不計入員工薪資總額。
  • 金控公司(包含合併個體中之本國銀行/證券/保險子公司)及投控公司(包含合併個體中之本國重要子公司)統計申報範圍不包括海外子公司,故「海外子公司之員工人數或薪資金額」均不列入統計。惟金控或投控公司聘僱之員工,如有因外派至海外子公司兼職者,並分別領取台灣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給付之薪資,考量實務諸多因素恐無法完全依職責比例合理分攤計算其薪資費用,暨該類外派兼職人員應屬少數(且符合「經理人」認定標準者亦已排除統計),為法令遵循之成本效益及重大性考量,金控公司或投控公司可參酌「微量免除」之豁免排除規定,直接扣除該等外派兼職人員及其薪資金額,以符計算基礎一致性。承上,一般行業公司如有外派員工予海外分公司之情事,致該等員工薪資無法合理分攤計算者,亦可比照前述說明排除之。
  • 建議參考統計方式之一,概述如下:T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50)給付總額+免稅加班費+免稅伙食費+免稅交通費+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福委會或公司發放之其他所得扣繳憑單(92)給付總額+應發未發之T年度預計員工酬勞或獎金金額(應計基礎)-實際發放屬(T-1)年度之員工酬勞或獎金金額(因遞延分派數已計入T年度扣繳憑單(50)給付總額,故應扣除以免重覆計算)等。前述統計方式,對部分公司自年度財報各類薪津會計項目之歸類統計相較或可較為簡便(考量財報附註之其他員工福利費用中,包括屬於公司應負擔費用而非屬於員工個人薪酬之金額);惟各公司仍應自行評估內部管理報表之資訊使用情形後,據以決定最適統計方式及留存適當之計算軌跡,並與HR單位及會計師充分溝通說明,以利會計師出具檢查表。
  • 考量計算「薪資平均數」時之分子「員工薪資總額」受各月給薪人數增減變化影響,故分母「員工人數」亦應依任職給薪月數(或天數)比例換算為全年度之「加權平均」員工人數(申報時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以符計算基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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