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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減少職業災害發生,對雇主課以責任,勞保條例特將保險費率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與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兩類。其中普通事故保險費,有一定雇主之被保險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自行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負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惟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政府補助40%,被保險人負擔60%。至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其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政府補助80%,被保險人負擔20%。
  • 保險費自加保當日起計至退保是日止,連續加保者,不論大小月份皆以30日計算保險費,如2月僅有28日或1、3月為31日,概以30日計算。
  • 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始得辦理轉保。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勞保局辦理。轉出(退保)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退保)前1日止,轉入(加保)單位之保險費自加保當日起計收,轉出單位於被保險人轉出當日不計費。
  • 依照規定,被保險人於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故被保險人於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如果未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可免繳住院期間(自住院第1日起即免繳,無等待期)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有領取部分薪資、收入或領取原有薪資、收入的被保險人,仍應照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將於勞保局核付傷病給付後,於投保單位保險費繳款單之個人負擔保費內沖還。
  • 1.因為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辦理投保薪資調整時,是自申報日(以投遞日郵戳為憑)的次月1日起生效,所以當月份繳款單保險費並無增加、減少情形,至申報日的次月份繳款單始會有異動。例:108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郵寄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皆是自108年2月1日起生效。2.(1)「保險費分擔金額表」所載單位負擔金額未包含職業災害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額由單位負擔。又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行業別災害費率係依據行業危險性、職災發生比率精算後訂定,危險性及職災發生比率較高的行業,行業別災害費率較高,因此各行各業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不盡相同,所以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上所載單位負擔金額未包含職業災害保險費,投保單位可將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上所列單位負擔金額自行加上職業災害保險費 (被保險人投保薪資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即為保險費繳款單上所列單位負擔金額。(2)又保險費之計算,係按當月份實際加保天數計算,自加保當天計算至退保日止。至調整投保薪資者,則自投保薪資調整表送勞保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並計費。投保單位如依上述原則扣收保險費,應與勞保局計算之金額相同。如有出入,請先核對當月保險費繳款單所列「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是否有誤,再向勞保局查明處理,經查明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調整更正。
  • 勞保局定期於每月25日以前,將上個月應繳之保險費繳款單郵寄投保單位,若於當月底仍未收到,請於次月5日前於本網站便民服務項下點選保險費查詢及補單,直接列印欲繳納月份之繳款單,或利用語音答詢服務專線(412-1111轉123#)登錄補單,也可以電話(02-23961266轉3111)或書面通知勞保局補發後,逕至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 1.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自99年1月1日起,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2種,又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目前為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例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並以加收至40%為限;其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每年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其中所指前3年期間之計算,指的是自每年計算調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1年之1月1日往前推算3年,例如108年1月1日生效之新費率,其計算期間為104、105、106年。投保期間未滿前項規定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不適用實績費率之計算。2.職災實績費率制的實施,對於職災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徵收較多的保費,對於職災發生率較低的行業徵收較少的保費,可以藉此激勵雇主重視安全衛生設施的改進,工作環境品質的提昇,而達到減少職業災害的目的。
  • 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享有勞工保險相關保障,縱未發生保險事故,已繳交之保險費無法退還。
  • 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 請按與員工約定的報酬加上其他任何名義的固定津貼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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