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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3日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修正生效後再參加農保,不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請領資格。故已領取過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如於87年11月13日後首次參加或再參加農保,即使農保加保年資年滿15年亦不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規定。
  • 依據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者,均適用排富規定。
  • 依據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老農津貼領取人須在國內設有設有戶籍。故已領取老農津貼者如果有戶籍登記遷出之情形,自戶籍檔登記逕為遷出之當月起停止發給老農津貼,俟戶籍檔登記遷入之次月起發給老農津貼。
  • 「老農津貼專戶」是專供勞保局存入老農津貼之用的帳戶,該專戶無法存入津貼以外的款項,是該專戶跟一般帳戶不同的地方。
  • 開立老農津貼專戶的最大好處是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扣押、提供擔保或強制執行;另外專戶內的存款跟一般帳戶一樣可以自由分次提取,存款期間銀行也會跟一般帳戶一樣計算利息。
  • 申請人可選擇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各分行、郵局各支局或所屬農、漁會信用部(各農、漁會規定不同,請先向所屬農、漁會洽詢是否有開立專戶服務)辦理。
  • 有需要開立專戶的老農津貼請領人請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將寄發通知開戶證明函、開戶作業說明及已開立專戶通知書,請領人請依照開戶作業說明,由本人攜帶該信函、身分證、貼有照片的第二證件(如健保卡未貼照片尚須攜帶戶口名簿)及印章,親至全省合庫各分行或郵局各支局或有開立專戶服務之所屬農、漁會信用部申請開立專戶,並於開戶完成後填妥「老農津貼已開立專戶通知書」,簽名蓋章並浮貼專戶存摺封面影本,寄回或傳真本局。本局接獲「老農津貼已開立專戶通知書」後,改以轉入該專戶方式發給津貼。
  • 1. 何謂最近3年? 所謂「最近3年」並非以102年、101年、100年為最近3年,而是指每次發放月份之「最近36個月」,自申請當月開始,每個月之資格均分開獨立計算,亦即每個月都要各自往前推算36個月份。2. 審核方式: 本月是否合格,要從本月開始往前推36個月份(即最近3年),再均分為3等份(以每12個月為一等份,即為每1年),每1等份(即每12個月)都必需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以上,只要其中有任何1年沒有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以上,則該月就不合格。例如:103年7月是否合格,要從103年7月往前推算36個月,再把36個月切割為3等份,每1等份都必需在國內居住超過183日以上才會合格。
  • 被子女申報為扶養親屬並不影響老農津貼請領資格。
  • 自107年1月1日起,已經在領取老農津貼的人,如果原應納入計算的個人所有土地房屋沒有新增,卻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而導致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的話,還是可以繼續領取老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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