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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第一次加入勞工保險依規定不得超過65歲,但65歲前曾加入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如離職退保未領取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 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符合強制加保規定的公司,應該在員工到職的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是從加保表郵寄之當日或派員送交勞保局之當日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投保單位如果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無法追溯自到職當日生效,員工如因投保單位延遲申報加保致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 不論員工是否已在其他公司(或職業工會)加保或已有農保,只要是僱有員工的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都應該於所屬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
  • 建教合作班學生於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訓練單位應依規定為其申報參加勞保,未依規定辦理者,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
  • 勞保條例的施行區域為台閩地區(含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之金門、馬祖),因此受僱於大陸或海外地區企業之勞工,依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 依照規定,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加勞保。因此,員工如經服務單位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其與原單位如仍具有僱傭關係,則得由原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實習生與單位間簽訂訓練契約並領有訓練津貼者,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惟若投保單位接受學校委託,於寒暑假期間提供在學學生實習場所,並評定其實習成績供學校參考,該等學生與公司之間既無僱傭關係,又無支領訓練津貼或薪資之約定,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應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 顧問如與公司有僱傭關係,在公司實際工作且支領薪資,則應由公司申報加保。如與公司無僱傭關係,僅支領車馬費,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應即申報退保。
  • 投保單位僱用外國籍員工加保,除填寫加保申報表外,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至外國籍勞工加保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可至「首頁/業務專區/勞工保險/承保業務/投保單位/申報加保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外籍員工加保應檢附證明文件」查詢參閱。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此為自願加保性質,得依雇主個人意願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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