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所謂法人或團體的「實質受益人」是指對該法人或團體「具所有權或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銀行應依序瞭解下列資訊,以確認客戶之實質受益人:(1) 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或團體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自然人。(2) 若依(1)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3) 若依(1)及(2)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如董事或總經理或其他具相當或類似職務之人等)之自然人身分。
  • 除了直接持有法人的股份或資本外,應包含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的部分。
  • 除依過去規定提供貴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 需另提供股東名冊或出資證明及出資超過 25 之具最終控制權自然人、有權簽章人與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等)、公司章程及營運地址相關資料,以利銀行確認並驗證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
  • 公司戶之股東若為法人股東,仍應提供該法人股東的股東名冊或出資證明或經銀行認可的證明文件,直至辨識出有無直接、間接持有公司戶之股份或資本超過 25 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為止。如有直接、間接持有公司戶之股份或資本超過 25 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應提供其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其餘應準備之文件請參考前一題。
  • 應提供持有股份或資本超過 25%之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自然人之身分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
  • 除非取得客戶同意,銀行應為客戶保守秘密,並訂定客戶資料保密之適當政策及作業程序,以確保客戶權利,但以下情形不在此限:(1) 銀行依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對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或通報。(2)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 銀行會考量前次執行客戶身分資料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既有客戶進行審查,並請客戶提供必要之資料以進行驗證。前開適當時機至少將包含:(1) 客戶加開帳戶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2) 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3) 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為確保客戶於銀行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銀行於必要時將瞭解客戶資金來源。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