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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所稱之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給付工資的同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薪資單)。
  •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俗稱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資袋等)給勞工,其中應包含下列事項:1.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總額。2.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勞工因提供勞務獲得之報酬均屬之。3.依法令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例如勞工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依執行政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所為之扣押,以及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例如:雇主代轉帳之勞工個人自行參加之團體保險費用。4.實際發給之金額。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能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之資料,即已符合法令規定。
  •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 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
  • 1.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2.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3.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要將勞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 第30條第3項指定行業如下: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 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經本部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製造業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 勞動二字第0920028355號•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 勞動二字第0920056353號 •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及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學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自來水供應業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勞動三字第1050130120號•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勞動條三字第1060131086號•汽車貨運業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0369號•攝影業中婚紗攝影業及結婚攝影業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0363號•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 1.雇主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承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2.雇主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雇主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 1.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2.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係分別就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為之特別規定。勞工縱屬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不得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排除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故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應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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