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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須取得工業局核定之核退標準並經加工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沖退稅作業系統)係由關務署建置;經濟部工業局配合將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電子資料傳送該系統。廠商於外銷品出口前以工商憑證登入系統,參據工業局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資料製作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以下簡稱用料清表),經電腦比對出口放行(海、空運出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有沖退稅電子化註記)者,即可於報單審結後經由該系統申請沖退原料關稅及貨物稅。廠商得於該系統執行專案原料核退標準之使用授權、進出口報單退稅之授權、委任關係維護、用料清表製作、沖退稅申請、補沖退稅申請及沖退稅案件查詢等作業。
  • (一) 關稅法​第63條。(二)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0、51、52條。(三)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四) 貨物稅條例第4條。(五)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六) 外銷品沖退稅電子化作業要點​。(七)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下冊​貳貳、附錄二十、「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外銷品原料稅應注意事項」(pdf檔案)。
  • (一) 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二) 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8樓(三) 電話:(02)25505500轉分機2831、2829、2832 ※「聯絡窗口」(四) 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五) 沖退稅申請相關說明可於電子化申請沖退稅專區查詢(六) 線上申辦路徑及使用前說明:1、關務署首頁/主題專區/外銷品沖退稅專區或臺北關首頁/主題專區/外銷品沖退稅專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申辦平台。2、可由關務署首頁/主題專區/外銷品沖退稅專區或臺北關首頁/主題專區/外銷品沖退稅專區下載「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操作手冊」及詳閱「電子化申請沖退稅業務簡介」。3、廠商應先具備工商憑證正卡或附卡(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辦http://moeaca.nat.gov.tw/index-2.html​),並完成開卡啟用。※ 客服中心:412-11664、首次登入「關務署/便捷服務/系統連結/關港貿單一窗口/外銷品電子化退稅」須先進行「註冊」作業。後續作業需以工商憑證或委任一自然人以自然人憑證辦理(限於用料清表製作及沖退稅申請)。※憑證註冊 : 02-2550-5500 分機 2317單一窗口服務中心電話: 0800-299-889
  • (一) 下列任一廠商皆可提出申請退稅:1、原料進口商。2、加工製造商。3、成品出口商。(二) 進口原料稅款記帳者,申請沖稅時,限由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申請沖銷。(三) 出口商使用非自行申請之「專案」原料核退標準,應有製造商之授權。授權作業應經由沖退稅作業系統辦理。(四) 進、出口商及製造商非同一家廠商,由出口商申請沖退稅者,應有進口商之授權;由進口商申請退稅者,應有出口商之授權。製造商非進、出口商,申請沖退稅時,應有進、出口商之授權。相關授權均應經由沖退稅作業系統辦理。(五) 三合一廠商(即進、出口商及製造商為同一家廠商)者無須授權。
  • (一) 進口關稅。(二) 貨物稅(係指原料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若為國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則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國稅局服務專線:0800-000-321按8)。(三) 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由海關按月逕依其總出口沖銷金額沖銷之,另繳現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 外銷品可申請沖退之稅款,應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亦即貨物出口時間應在原料進口後及原料核退標準有效期間之內),於「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申請沖退,彙辦送件成功之日為沖退稅申請案之海關收件日,逾期不予辦理。
  • (一) 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項目,並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銷者。(二) 成品出口前須取得工業局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始得辦理退稅: (亦即成品出口放行日須在標準生效日之後,且在有效期限之前)原料核退標準係經濟部工業局對於個別外銷成品使用原料之品名、規格及重(數)量,予以規定,以供廠商及海關憑以計算外銷品可沖退原料之標準。1、核發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地址:臺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核退標準線上申辦網址:https://csoas.moeaidb.gov.tw/csoas/login.do2、原料核退標準之種類:(1) 通案原料核退標準:外銷品名稱規格相同,使用原料、應用數量亦相同,且各廠商均可適用之標準(適用期間5年為限,標準文號第12碼為G者)。註:通案標準(即標準文號第12碼為G者)不須授權皆可使用。(2) 專案原料核退標準:限定某一廠商專用之標準(適用期間3年,標準文號第12碼為P者)。註:欲使用專案標準,若非原申請廠商,須得到該申請廠商之授權始得使用。(3) 標準文號末碼為E者,為適合電腦比對之標準,可使用於沖退稅作業系統;標準文號末碼為M者,僅限以紙本方式申請沖退稅。3、申請時間及檢附文件:(1) 外銷廠商於「開始製造時」即須於工業局網站線上申辦系統填報「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申請表(M326)」、「外銷品使用原料數量計算表(M327)」及檢附有關外銷文件、用量資料或其他工業局所需資料,送請經濟部工業局審核。(2) 原料核退標準屆期前,應重新申請標準。(三) 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首次申請沖退稅廠商):1、公司負責人持憑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附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負責人身分證、負責人第二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等,至臺灣銀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各地分行辦理退稅存款戶開戶手續。2、開戶時應向臺灣銀行聲明所開帳戶為退稅存款戶,並填寫退現稅款廠商資料明細表1式4份,其中1份由臺灣銀行營業部轉送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帳務人員),以便海關辦理退稅款劃撥事宜。3、辦妥開戶後,應向銀行取得其通報海關之臺灣銀行劃撥帳號(8位數:分行代號2位存款別1位,帳號5位,例如:05A04118,26B12345,支票存款為A,活期存款為B)。嗣後廠商聯繫資料異動時,請函知或傳真至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帳務人員)或線上申請更正。
  • 1、請向關務署稅則法制組查詢進口原料稅則號別。2、請至關務署網站 / 「稅則稅率查詢​」專區,輸入進口原料之所屬稅則號別查詢,若「稽徵特別規定」欄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如無註記,始可申請沖退稅。3、自102年1月1日起外銷品進口原料除公告附表所列51項貨品外,其餘貨品恢復沖退稅(財政部102年1月29日台財關字第1021001561號公告)。請至「稅則稅率分章查詢​」查詢歷史資料及其適用起始日期。
  • (一)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以下簡稱用料清表)如係於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沖退稅作業系統)製作且上傳成功;復經通關系統比對相符而核定通關方式者,通關時不須檢附紙本用料清表。但後續沖退稅之申請亦應利用該作業系統,以電子方式為之;且申請沖退稅時 無須檢具進、出口報單副本第三聯(出口報單副本第三聯申請核發者海關亦不受理),以維持電子化作業之一貫性。(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順暢運作之必要條件,係原料核退標準中所列成品及原料之貨名、規格、數量單位,分別與相對應之出、進口報單及用料清表資料相符。故進出口報單欄位資料,應依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相關規定確實填報【原料核退標準核定之成品單位填報於出口報單第 32 欄(新版出口報單第38欄);原料單位填報於進口報單第 34 欄(新版出口報單第41欄)】。(三)有關線上申辦實務操作部分,資料下載路徑如下:1、原料核退標準申辦:請至經濟部工業局線上申辦資訊系統( https://csoas.moeaidb.gov.tw/csoas/login.do)→點選「原料核退標準相關申請事項」→以工商憑證登入系統→於左側標題列可查詢或下載(1)「系統操作說明文件」(2)「核退標準填寫範列」2、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請至關港貿單一窗口/沖退稅電子化系統3、網頁操作問題請洽各頁面系統維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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