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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繳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但未於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應按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10%的罰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前開罰鍰均有上、下限金額的限制。
  • 納稅義務人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或扣繳義務人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不為扣繳稅捐或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者,稽徵機關將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刑事責任。
  •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一)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二)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六)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一)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3.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個人最低稅負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繳納基本稅額。
  • 不一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67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負。
  • 不一定。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 個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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