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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貨交易稅係向買賣雙方交易人 ,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 (一)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 課徵 10 萬分之 2 。 (二)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如下: (1)30 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 百萬分之0.125 。 (2) 中華民國 10 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 百萬分之1.25 。 (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 課徵千分1 。 (四)其他期貨交易契約:黃金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 課徵百萬分之2.5 。 (五)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以現金結算差額者,依其類別適用上開(一)、(二)或(四)之規定。 (六)匯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匯率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1。 (七)原油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5。
  • 期貨交易稅係買賣雙方均須負擔,由期貨商代徵繳納,期貨商即為代徵人。
  •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按其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1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2,400萬元為限。 期貨商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轄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所漏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
  •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以電子申報系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址(https://tax.nat.gov.tw)」或列具月報表清單,於次月5日前以電子申報系統上傳月報表或將月報表寄達於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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