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在馬來西亞投資可以100%持有股份,但需注意政府要求外國投資公司必須要有當地董事才可成立公司,公司名稱可以以英文或馬來文註冊。
1. 企業所得稅:
在馬來西亞經營的公司一切收入均應課徵企業所得稅。其稅率依據依據主要依據公司營業額而定:
(1)年營業額馬幣500,000以下20%。
(2) 年營業額馬幣500,000 以上25%。
2. 個人所得稅:
馬來西亞稅務居民的海內外所得以及非稅務居民在馬來西亞工作期間取得的收入均應繳納所得稅。
(1)稅務居民依照0%至26%累進稅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予以減免。
(2)年營業額馬幣500,000 以上25%。
1. 公司名稱:
馬來西亞設立公司的名稱可以由英文或馬來文註冊,公司名稱通常是以”SDN.BHD私人有限公司”結尾。SDN系馬來西亞語Sendirian的縮寫,意即“私人”。 BHD系Berhad的縮寫,意為“公司”。
2. 註冊資本:
馬來西亞設立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10萬馬幣,若要辦理外籍工作簽證至少需35萬馬幣,註冊資本可不需要到位,如要當地實際營運的話則需到位(註冊資金可包括購貨,運費,流動資金,租金抵押等等)。
3. 股東和董事:
任何投資者都可以擔任公司股東,公司股東至少一位,多者不限。股東同時也可擔任董事。但馬來西亞政府要求外國投資者公司必須有兩位當地董事(或擁有六個月以上簽證之外籍人士)擔任。
● 專業境外投資公司註冊
● 外籍人士工作准證申請
● 公司執照登記
● 提供不動產投資諮詢
● 當地經營准證申請
外資在印尼生產製造業可以100%獨資經營,外資公司至少需要有兩位股東,可以都是外國個人或者是法人,但,官方對其之經營項目仍限制較多。
外資到印尼設立公司,對當地印尼政府對外國投資始終持歡迎態度,實行開放政策。印尼涉及外國投資方面的法律有 1967年第一號法律—《外資法》、1970年第十一號法律—《外資法》(修改版)、1994年第20號印尼政府條例( 即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0 of 1994) 對外資的股權作出了規定:印尼負責投資審批的主管機構是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以及地方政府,外資公司可以單獨投資的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擁有100%的股權。
在印尼投資設立公司註冊手續繁多,審批時間較長;雖然印尼政府2007年修訂了《投資法》、《公司法》,並完善了相關的配套措施,推行“一站式”審批服務,以促進和吸引外國投資,但執行效果仍不理想;在印尼設立公司企業在註冊可以聘請專業律師、公證法、投資顧問等專門人員代為辦理,但要注意甄選和審核,防止法律檔及手續出現瑕疵。
1.股權規定制度
(1)印尼的股權規定較為寬鬆,政府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獨資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擁有100%的股權。對於投資於基礎設施的外資專案,要求以與印尼方合資的方式成立,且印尼方在公司中至少占5%的股份。從1998年9月起,印尼政府還取消了外資在上市公司中所占股份不得超過49%的限制,允許外資全額收購該類公司。
(2)印尼政府對最低投資限額沒有規定。按照印尼外資法,在印尼建立外國合資或獨資企業,批准有效期30年,若在此期間增加投資,將給予所擴大項目增加30年的經營期。合資企業印尼方股份不少於5%。 若在此期間增加了投資額(擴大投資專案),對於所擴大的專案另行准予30年的經營期。因此,只要外資公司保持擴大投資項目後重新投資,實際上就一直可以經營下去。
2.稅務制度
印尼的稅收體制較複雜,企業的稅收成本比較高。2008年7月,印尼國會通過新的《所得稅法》,調低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率,新法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印尼稅法對於中小型企業有稅收優惠,還有其他產業稅收優惠措施等;
(1)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根據新《所得稅法》,可以在6年之內付清,即每年支付15%;印尼公司設立
(2)加速償還和折舊;
(3)在分紅利時,外資企業所繳納的所得稅稅率是10%,或根據現行的有關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採用較低的稅率繳納;
(4)給予5年以上的虧損補償期,但最後不超過10年;
(5)稅收優惠對外資企業的投資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a)進口稅優惠 :
對於新建或擴大生產規模(超過安裝容量30%),生產同類產品的外資或內資企業,進口自用機器、設備、部件、輔助設備免征進口稅,進口原材料,給予2年進口減稅。進口稅率高於5%的按5%徵收,低於5%的按實際稅率徵收。
(b)日常稅收優惠 :
包括在一定工業領域及區域的投資,可享受為期6年的30%所得稅減免及10%股息所得稅減免。
(c)出口生產企業優惠 :
包括用於加工複出口的貨物返還進口稅,用於加工出口的國內材料採購免征所有附加稅和銷售稅,可按需要進口原材料元需考慮國產原料的同等優先權。
(d)在印尼東部地區投資,土地和建築物可享受8年稅收減半待;在開創性行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可由政府承擔10-12年。此外,政府對保稅區和設在全國15個地區的綜合開發區的外國投資者還給給予一些特殊優惠。
3.管理制度
(1)獨資企業技入資本不受限制,印尼對外匯沒有管制,印尼貨幣可自由兌換外幣,外國投資所得利潤完稅後可以自由匯出。外商投資印尼的加工業,產品可在印尼國內市場銷售。
(2)外國投資法規定外資企業有義務教育及訓練當地人,要求外企必須雇用一定數量的當地人並對當地雇員進行培訓。印尼實行工人區域最低工資制。
4.土地持有限制
印尼僅有國民方能擁有土地所有權,外國企業僅可擁有土地使用權。外國人居住用住宅則最長可擁有25年的房屋所有權,可延長一次,但一旦離開印尼,一年內必須讓渡所有權。
5.外商投資範圍:根據2007年第25號《投資法》
(1)印尼法律禁止外資或內資投資的行業或領域有:各類毒品種植及加工、酒類及酒精飲料生產、爆炸物(爆竹和煙花)生產、武器及其零部件生產、鈾礦及放射性礦開採、海綿開採、森林開發、紅木加工以及被認為危害人體健康和破壞環境(有毒殺蟲劑、有毒生產工藝、氟里昂製冷劑)的行業等。
(2)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有:珍稀物種育苗、自然林經營、森林採伐、公共交通、廣播電視及新聞媒體、電影等。
(3)外資控股不得超過95%的行業或領域有:對港口、電站、通訊、海運、供水、鐵路、核電等基礎設施,醫療衛生服務(綜合性醫院、婦產醫院、牙科診所等),規定外資須與內資合資,內資至少占5%。定期或不定期空運、電信業外資控股不得超過49%。
(4)有條件(憑許可證)開放的行業或領域有:淡水捕魚和養魚、海洋深水捕撈、有價證券印刷(郵票、印花稅票、銀行商業本票或票據、護照等)等。
1.農林漁業 :
印尼是一個農業大國,自然條件得天獨厚,氣候濕潤多雨,日照充足,農作物生長週期短。主要經濟作物有棕櫚油、橡膠、咖啡、可哥等。2007 年,印尼棕櫚油產量達到1750 萬噸,成為全球最大的棕櫚油生產國。
2.工業製造業 :
印尼的工業製造業有30 多個不同種類的部門,主要有紡織、電子、木材加工、鋼鐵、機械、汽車、紙漿、紙張、化工、橡膠加工、皮革、制鞋、食品、飲料等。其中紡織、電子、木材加工、鋼鐵、機械、汽車是出口創匯的重要門類。
3.採礦業 :
印尼礦產資源豐富,分佈廣泛。採礦業為印尼國民經濟發展創造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它是出口創匯、增加印尼中央和地方財政收人的重要管道,也為保持經濟活力、創造就業和發展地區經濟做出了積極貢獻。主要的礦產品有煤、鐵、鎳、鋁、鉛、鋅、錫、銅、金等。
泰國之所以能成功吸引大量外國投資企業來此投資, 其原因不僅包括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 頒佈的投資優惠政策, 還包括一流的基礎設施建設, 這與泰國政府多年來採取的一系列清晰高效的政策密不可分。
1.非稅收方面優惠政策 :
(1)外國企業可擁有土地所有權;
(2)允許引進外國專家與技術人員;
(3)根據工廠所在地及行業類別,最高可獲免8 年企業所得稅;
(4)減免機器及原材料進口關稅;
(5)第三區的額外優惠政策:
i、所得稅免稅其滿後,可再享受5年減半優 ;
ii、公用事業成本費可雙倍扣除,為期10年;
iii、基礎設施建設費及安裝費從淨利潤中扣除;
2.稅收方面優惠政策: 泰國公司
(1)根據工廠所在地及行業類別,最高可獲免8 年企業所得稅;
(2)減免機器及原材料進口關稅;
(3)第三區的額外優惠政策:
i、所得稅免稅其滿後,可再享受5年減半優;
1. 在泰國成立公司─在泰國有三種類型的公司組織:獨資公司、合作公司和有限公司。在外國投資者中最常見的是私人有限公司。
A、公共有限公司 : 最少有15個發起人。
B、私人有限公司 : 至少有7個發起人和7個股東。
C、代表處 : 從事有限的“非貿易”行為,如為總部提供資源貨物或在泰國的服務,或者檢查和控制公司銷往泰國的貨物的數量和品質。可建立跨國公司的地區辦事處,按照總部的指示協助和直接負責這一地區的分支運作,但不能有營業的收入,無權與泰國的個人和合法實體洽談生意。申請建立代表處或地區辦事處需向商業註冊處遞交申請表。
D、有限合作公司 :
(1)夥伴所負的責任是有限的,他們各自承擔夥伴關係的一部分。
(2)各夥伴之間互相連接和無限制的承擔所有的義務。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註冊。
2. 有限公司要求最少7個發起者,必須起草一份聯合備忘錄,組織一個法定的會議,向商業部商業發展廳(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註冊公司及向財政部稅收廳(Revenue Department, Ministry of Finance )申請公司稅卡及稅號(Company’s Tax ID Card /No. )。
3. 必須遵從有關的民事和商業的會計程式,每年需要做一份資金平衡表,上交商業註冊部和稅務局,另外要求公司繳納固定員工的薪金收入稅。工業部負責實施工廠法,管理工廠的建立及運作,生產安全和污染控制等。某些情況下,工廠不需要申請許可證,有些工廠只需開工前通知有關部門,有些工廠需要在開工前辦理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5年,期滿可續延。
4. 泰國承認的三類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版權。專利法保護發明,產品設計及醫藥產品;版權法保護文學藝術作品,所有未經作者同意的翻版和出版行為均被視為違法行為。
5. 泰國設立公司的註冊流程 :
(1)起草聯合備忘錄:準備一份備忘錄,幷遞交給商業部的公司註冊處。備忘錄應包括公司的名稱地址,營業範圍和總資本。資本方面應包括股本數和每股的價格。 另外,需有發起人不少於七人的詳細資料和所持的股份數。 無最低資金額的要求,資金的數量按企業的發展而定。每100,000 銖 註冊資金繳交手續費50銖。最低手續費費是500銖;最高手續費是25,000銖。
(2)召集法定的會議:一旦股東結構已確立,需召集一個法定的會議。最少25%的股份需到位。
(3)註冊:在召集完法定會議的3個月內,負責人必須遞交成立公司的申請。公司註冊費每100,000BAHT的註冊資金繳交500BAHT。 (4)稅收登記:公司應繳納收入稅,需在公司成立60天內或公司開業時到稅收部領取公司收入稅識別卡和號碼。
6. 泰國設立公司最低資本額:屬於外商法規定之許可經營之行業,外資股權若超過51%,最低資本額為平均3年每年營運費用25%或不低於300萬泰銖;不屬於外商法規範之行業,最低資本額至少200萬泰銖;若要僱用外國員工,另有其他最低資本額規定。
7. 有至少1名員工,必須向社保局(Social Security Office)申請註冊員工帳戶(Employer Account)。
8. 外國人職業法(Alien Occupation Law),規定所有在泰國工作的外國人都必須首先取得工作許可證,若獲投資促進委員會批准的項目,其外籍雇員可在30天內辦理申請,並允許其在辦理工作證期間工作。
1. 外國人商業法(Foreign Business Act)
2. 民商統一法(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與公司形態、組織與申請登 記有關)。
3. 外僑職業管制條例(對外籍人士申請工作許可規定)。
4. 工廠登記法(Factory Act)(取得工廠執照、建廠或擴廠)。
5 勞工保護法(Labor Protection Act)(僱用員工規定)。
6. 財產法(取得財產依據)。
7. 投資促進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與投資獎勵有關)。
8. 稅法(Revenue Code)(管理各項稅收依據)。
9. 社會福利法(Social Security Act)。
1. 企業所得稅:依泰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司,對其源於泰國境內和境外之所 得(純益額)課稅,稅級如下
(1)一般公司-註冊資本5萬泰銖以上: 20%
(2)小型公司-註冊資本5萬泰銖以下: a.淨利15萬~1百萬泰銖:15% ; b.淨利1百萬~3百萬泰銖:20%
2. 個人所得稅(泰銖):
3. 出售各類商品和服務,稅率7%。
4. 關稅:依海關稅則從量或從價徵稅。
5. 印花稅:
6. 股利所得稅:稅率10%。
7. 銀行利息扣繳稅: A. For individuals:15% ; B. For companies:1% ; C. For foundations :10% 。
8. 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