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 |
申請資格 |
補助金額 |
業界科技專案計畫 |
(一)國內依法規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農業產銷班、法人或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獨資、合夥事業、農業產銷班、法人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2.公司淨值為正值,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二)具備從事研究發展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研發成果管理能力。
(三)符合第一項資格,其具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應領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四)進駐農委會或地方政府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或創新育成中心之農業企業機構,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
(一)補助經費上限:30萬元
(二)補助比例上限:50%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
(一)補助經費上限:
1. 獨資、合夥事業、公司:年度總補助金額上限:500萬元
2. 農業產銷班或法人:總補助金額上限:200萬元
(二)補助比例上限: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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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農企業多元創新提 |
科技農企業,或具科技能量之農民團體及農業產業團體。
運用企業經營管理手法,針對研發、行銷、生產、人力資源、財務、以及資訊管理等功能項目進行強化,以提升農業營運效率及經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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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選提案每案由本計畫支付部分輔導經費,每案最高不超過20萬元;受輔導單位自籌款每案不得低於總經費之50% |
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
(一)科技農企業:
指從事農業技術創新研發、應用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或整合多元科技,進行農業經營創新,發展新型態產品、服務、經營模式、行銷模式之公司或行號(須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1.農業科技係指:
農、林、漁、牧業之生物技術、安全農業、設備資材、檢驗檢測、食品加工、美容保健、栽培量產、品種、防疫檢疫等技術。
2.資格條件為獨資、合夥之農企業,公司淨值為正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具可從事創新應用發展之人力供專案執行及管理計畫成果能力。
(二)百大青農。
(三)農業產銷班。
(四)農民團體。
(五)農業產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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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金額上限:
每年度補助金額以不超過500萬元為原則,全程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1000萬元為原則。
(二)補助比率上限:
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程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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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園區事業研究發展補助計畫 |
申請人從事下列事項之一,得向籌備處提出補助申請,計畫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
(一)規劃或開發農業生技產業所需之關鍵性、前瞻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
(二)規劃、開發或建置有助農業生技產業行銷流通、應用或加值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
(三)規劃、開發或建置可促進農業生技產業技術發展之知識創造、流通或加值之創新商業營運模式或流程。
(四)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農業生技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研究發展活動。
前述各款之農業生技產業之範圍,包括植物種苗、種畜禽與無特定病原動物、水產種苗及養殖產品、機能性食品、科技中草藥及藥妝品、生物性農藥、生物性肥料、動物用疫苗、動植物病蟲害檢定試劑、動植物分子農場、農業生物技術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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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開發、設計及研發 |
(一)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以下規範者:
1.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技術服務業: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應含自動化服務、電子化工程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等類別。
(二)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1.有執行本計畫未結案,或當年度已獲得本計畫補助者(含聯盟任一成員)。
2. 3 年內(含本年度)曾獲本計畫補助累計 2 次者,但屬協助「新一代設計展或金點概念設計獎作品商品化」之案件不受此限。
3.本次申請計畫內容曾獲本計畫或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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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開發:每獲補助個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
(二)產品設計:每獲補助個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
(三)研發聯盟:
1.每獲補助個案補助上限新台幣1,000萬元
2.主導業者補助上限新台幣250萬元,其餘聯盟成員上限新台幣200萬元。
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50%,且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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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產學合作研發 |
(一)業者:
1.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以下規範者:
(1)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技術服務業: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應含自動化服務、電子化工程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等類別。
2.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1)有執行本計畫未結案者,或當年度已獲得本計畫補助。
(2) 3 年內(含本年度)曾獲本計畫補助累計2次者。
(3)本次申請計畫內容曾獲本計畫或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
(二)大專校院:
1.須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2.大專校院計畫主持人有執行本計畫未結案,或當年度已獲得本計畫補助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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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費分為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其中業者自籌款至少應為總經費 50%以上,另大專校院執行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之30%。
(一)共同申請:補助上限每案為新台幣 200 萬元。
(二)聯盟申請:
1.政府補助款分為工業局補助業者之款項及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之款項,補助上限每案為新台幣1,000萬元。
2.主導業者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50萬元。
3.其餘參與業者及大專校院每家補助上限為新台幣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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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加值應用SBIR |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所列基準之事業。
(二)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三)Phase 2申請,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無所列不得申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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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se 1---個別申請:
補助經費上限:100萬元。
---研發聯盟:
補助經費上限:500萬元。
Phase 2---個別申請:
補助經費上限:1000萬元。
---研發聯盟:
補助經費上限:家數*1000萬元(最高5000萬元)。
Phase 2---個別申請:
補助經費上限:500萬元。
---研發聯盟:
補助經費上限:家數*500萬元(最高2500萬元)。
PCFA-----補助經費及期程上限比照Phase1及Phase2;核定補助經費加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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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 |
(一)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及有限合夥法登記成立之有限合夥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且權益總額為正值。
(三)每申請單位、代表人僅能申請 1 類且 1 案為限,且 3 年內累計補助不超過 2 案為原則。
(四)整合聯盟須至少 3 家單位共同申請,且申請單位間不得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所稱之關係人。
(五)申請單位若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請:
1.已獲經濟部或所屬機關補助且於年度收件截止日(含)前尚未結案者,惟申請整合聯盟不在此限。
2.當年度擔任本計畫其他申請單位之技術移轉單位者。
3.上年度計畫執行有異常結案或於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停權期間者。
4.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有限合夥及陸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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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新營運:每案每年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0萬元。
(二)整合聯盟:
1.每案全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00萬元。
2.主導單位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50萬元,聯盟單位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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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 |
(一)前瞻技術研發計畫:
1.企業或企業與研究機構共同提出申請
2.如為企業與研究機構共同提出申請,須由業者擔任主導單位,且業者經費應超過總計畫經費50%;自籌款之出資比例由企業與研究機構自行協議,研究機構須以自有經費作為自籌款之資金來源
(二)整合型研發計畫:
3家(含)以上企業共同申請,且執行廠商(不含主導公司)半數以上應為中小企業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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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比例原則為計畫總經費40%以上,最高不超過50%
(二)補助科目為投入研究發展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差旅費、專利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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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 |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以下均稱廠商)。
(二)近1年(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具有出進口實績。
註:「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二)前述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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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限符合申請資格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單一企業始得申請。
(二)補助上限500萬元:符合申請資格之單一企業得申請。
(三)補助上限1,000萬元;限符合申請資格之多家(2家以上)企業聯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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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業務計畫 |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前一年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前一年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
(四)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費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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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年補助總額(總額內不限申請展數):以前一年出進口實績設定級距(3級),可申請補助新台幣14~30萬元。
(二)每一展覽補助額度:
1.第1級:每一展覽補助3萬元~5萬元。
2.第2級:每一展覽補助2.5萬元~4.5萬元。
3.第3級:每一展覽補助2萬元~2.5萬元。
(三)補助市場優先順序:
1.第1級(重點拓銷市場,共9國)。
2.第2級(共59國)。
3.第3級(除前揭第1、2級以外之市場)。
(四)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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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
(一)依法設立之公司,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二)公司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基準之中小企業,則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上開創新活動即可。
(三)受理機關:所屬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製造業為經濟部工業局、農業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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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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