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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貨物稅產製廠商其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額,應於次月 15 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一)繳款書證明聯(二)完稅價格計算表(水泥及油氣類廠商免檢附)(三)產銷月報表(四)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五)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 (一)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1.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2.自用或出廠時,無銷售價格者。(二)銷售價格不包括產製廠商銷售免稅貨物及1年期以上分期付款銷售貨物之價格。
  • (一)產製廠商除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記錄,尚應設置原料明細分類帳、製成品明細分類帳、倉儲登記簿、免稅登記簿、加工外銷登記簿、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原料免稅登記簿、領用貨物稅各項照證登記簿等輔助帳冊。(二)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冊,具有前項各款帳簿之性質與功能者,得列具對照表,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三)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前述(一)原料明細分類帳、製成品明細分類帳、倉儲登記簿、免稅登記簿、加工外銷登記簿等帳冊確有困難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之產銷日記簿替代;打造車身或拖車之產製廠商,得以打造車身、拖車登記簿替代。
  • 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的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申請退稅者,應在完工後由廠商向裝置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勘驗,經勘驗屬實,核發證明文件後,由廠商檢附該項證明文件連同完稅照或繳稅的憑證,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機關申請退稅。
  • 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依「財攻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毁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敘明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監毀或回爐後,檢附完稅照及核准銷毀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還已繳貨物稅。
  • 產製廠商出廠的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者,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的完稅價格為準;如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者,以類似貨物的完稅價格計算;其為新製貨物,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俟行銷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調整徵收。
  • 經營販賣應稅貨物的營利事業,持有無納稅照證的應稅貨物,而未能指認貨物來源廠商者,除補徵稅款外,再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
  • 已繳納貨物稅的貨物如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該貨物消滅者,產製或進口廠商得檢具災害之證明文件,連同原完稅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 (一)免徵1.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應納貨物稅的貨物,免徵貨物稅:(1)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2) 運銷國外者。(3)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4) 捐贈勞軍者。(5)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2.貨物稅條例第12 條規定, 103年6 月5 日起 5 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3.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3 規定,自106年1月28 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二)退稅1.貨物稅條例第 4 條規定,下列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可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1)運銷國外者。(2)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3)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4)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5)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惟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上開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又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上開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2.以進口及國內產製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並非屬裝置於冷暖氣機者。(參財政部 70/09/01 台財稅第 37299 號函及 74/01/17 台財稅第 1056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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