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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第八條規定,一方之原產材料在另一方構成另一貨物之組成部分時,該材料應視為原產於該另一方。因此,如在台灣生產加工,則所使用之大陸之原產材料即可視為台灣之原產材料;反之在大陸生產加工,則所使用之台灣原產材料即可視為大陸之原產材料。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對累積規則之訂定,係鼓勵充分運用兩岸資源進行生產加工,享受優惠關稅待遇。
  • 適用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貨物,使用到第三國之非原產材料時,非原產材料部分雖不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附件規定之稅則號別變更標準,但其依據第六條規定核定之價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之百分之十者,仍應視為原產貨物。
  • (一)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對貨物之本質特性影響輕微之簡單加工或處理,規定不得賦予原產資格。此類簡單之微末加工作業,例如紡織品之熨燙或壓平、簡單之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裝配或拆卸等作業,既不需要專業技能,也不需要專用之機器、儀器或設備即可進行加工或處理,均應認定為微末加工,不得賦予原產資格。(二)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第九條規定,對貨物之本質特性影響輕微之簡單加工或處理,無論是單獨或合併,均應認定為微末加工,不得賦予原產資格。其中包括但不限於:1. 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儲藏期間處於良好狀態而進行之處理,例如通風、乾燥、冷藏、冷凍、上油、塗抹防鏽漆、包覆保護層、加鹽或水溶液;2. 為便利托運而對貨物進行之拆解、組裝;3. 以銷售或展示為目的之包裝、拆包或重新包裝等處理;4. 動物屠宰、冷凍、分割、切片;5. 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搭配(包括成套物品之組合)、縱切、彎曲、捲繞、展開等作業;6. 洗滌、清潔、除塵、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塗層;7. 簡單之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裝配或拆卸等作業;8. 裝瓶、裝罐、裝袋、裝箱、裝盒、固定於紙板或木板及其他類似之包裝工序;9. 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粘貼或印刷標誌、標籤、標識及其他類似之區別標記;10. 稀釋、溶解或簡單混合,未實質改變貨物本質者;11. 除稻米以外之穀物之去殼、部分或完全之漂白、拋光及上光;12. 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塊之操作;13. 紡織品之熨燙或壓平;14. 水果、堅果及蔬菜之去皮、去核或去殼。
  • (一)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一方原產貨物,應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但對於特定情況下,如貨物運經雙方以外之一個或多個第三方,但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不論是否在第三方轉換運輸工具或臨時儲存,仍應視為在雙方之間直接運輸:1. 基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2. 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發生貿易、商業或消費之情況;3. 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之處理外,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二)在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之情況下,只要該貨物在第三方臨時儲存之停留時間,自運抵該方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十天,並且貨物在停留期間必須處於該第三方海關監管之下。(三)貨物申報進口時,應提交中轉方即該第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以及進口方海關認可之其他證明文件,該貨物仍可被視為從原產國直接運抵進口國。
  • (一)依據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及兩岸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第10次業務溝通會議決議,台灣貨物出口至大陸,或從大陸進口來台灣,貨物運經香港、澳門,無論卸貨與否,均視為運經第三方。(二)依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貨物進口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必須檢附第三方(香港)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香港海關出具之中轉證明稱為香港海關確認書,進出口商可以透過在香港之船務代理或貨運代理代為申請。其受理申請事宜,可逕向香港海關網站查詢相關資訊:http://www.customs.gov.hk/tc/whats_new/ecfa/index.html
  • (一)依據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第三條規定,生產商或出口商自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日起,將與原產地有關之證明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上述相關文件應包括但不限於:1. 出口商或生產商獲得相關貨物之直接證據,如其帳冊及與出口貨物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憑證;2. 有助於證明生產貨物所用材料是否為原產之文件,例如所有直接及間接原料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單據或憑證;3. 證明原材料生產和加工之文件。(二)依據關稅法第98 條規定,關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及其關係人對於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簿及相關電腦檔案或資料庫等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 (一)貨物報關前:1. 請先確認所要進口之貨物是否屬於台方早收清單貨物。2. 請先確認該進口貨物於中國大陸出口報關前應取得ECFA原產地證書。(二)貨物報關時:1. 於進口報單訊息格式「商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代表優惠關稅待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PT)。2. 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陸方產證編號(第1 位碼H免填報,自第2 位碼起填報共15 碼)。3. 檢附陸方簽發之ECFA專用特定格式「原產地證書」正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報關文件等,辦理通關。4. 進口貨物如運經第三方,不論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卸貨儲存,應提交中轉方(即該第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 (一)貨物進口報關時,如產證尚未寄達,亦未查得產證編號,致「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空白時,除了「PT」仍須申報外,請另於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申報6 字頭繳押放行納辦代碼,以押款方式辦理通關。(二)待補產證申請押款案件,海關係按照進口貨物原適用之第一欄稅率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對於前項經擔保放行之貨物,進口人應在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提交有效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其他原產地相關證明文件,憑以辦理繳稅或退還保證金。
  • (一)適用優惠關稅之早收清單貨物進口時,進口人如未按規定主動申報該貨物符合原產資格並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事後提交任何原產地證明書者,進口地海關均不予受理。(二)報關時疏未登打「PT」,倘貨物尚未提領,仍在海關監管下時,向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者,原則上依財政部99 年10 月1 日台財關字第09900394620號函核示低度開發國家類似案例意旨,進口地海關宜准予受理並依相關規定查明有無優惠關稅之適用。惟此類案件本總局已於100 年1 月25 日台總局徵字第1001001991 號函報請財政部核示中。
  • (一)鑒於目前我國廠商與大陸貿易往來中三角貿易之交易型態所占比率甚高,為使ECFA發揮其功能,經與陸方相關單位協商後,確認三角貿易型態(如國外接單、台灣出口;或國內貿易商接單、國內製造商出口)可適用ECFA早收優惠關稅。(二)依ECFA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收產品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規定,原產地證明書之進口商、出口商須為在台灣或大陸註冊登記者,但產證第13欄出口商開具之發票並不限只開具給陸方進口商。進口貨物通關時,進口地海關審核進口報單之納稅義務人(進口人)名稱與原產地證明書之進口商資料必須一致,但進口報單之賣方則視交易型態(直接貿易、三角貿易)得為中國大陸出口商或三角貿易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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