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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1.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2.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3.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4.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5.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6.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7.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萬元。
  • 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贈與日期自98年1月23日起免稅額為220萬元。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 遺產及贈與稅法近年內有多次修正,其中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皆已大幅提高,納稅義務人若能合法運用,提高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等遺產稅之減項,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例一:被繼承人林君於103年1月7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 2 男2女皆已滿20歲,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4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 900萬元、1,200萬元、 3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103年3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皆繼承,其稅負如何?解析:一、本案計算如下:(一)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1.遺產總額:46,100,000元包括:土地4筆價值:44,000,000元房屋1棟:800,000元銀行存款:1,300,000元2.免稅額:12,000,000元3.扣除額:1,730,000元包括:親屬扣除額:500,000元(長男1人)喪葬費:1,230,000元4.課稅遺產淨額:32,370,000元(46,100,000-12,000,000-1,730,000=32,370,000元)5.稅率10%6.應納遺產稅額:3,237,000元(32,370,000×10%=3,237,000元)(二)配偶、次子、長女及次女皆繼承時:1.扣除額提高為14,34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親屬扣除額:計2,000,000元(子女4人)殘障特扣除額6,180,000元喪葬費1,230,000元2.課稅遺產淨額:19,760,000元(46,100,000-12,000,000-14,340,000=19,760,000元)3.應納遺產稅額:1,976,000 元(19,760,000× 10%=1,976,000)(三)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1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節省了1,261,000元遺產稅。(3,237,000-1,976,000=1,261,000元)二、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126萬1,000元之遺產稅,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三、法令依據:(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二) 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三) 有關拋棄繼承相關規定,請參照民法第1174至1176條之1。
  • 例二: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屬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1筆丁地為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而林君配偶及子女皆繼承。如果繼承人申報時主張扣除上述2筆土地價值,其稅負如何?解析:一、計算如下:(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二)遺產總額:43,100,000元包括:土地3筆價值:41,000,000元房屋1棟:800,000元銀行存款:1,300,000元(三)免稅額:12,000,000元(四)扣除額合計34,34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殘障特別扣除額:6,180,000元喪葬費:1,230,000元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甲地)(五)課稅遺產淨額:0元(43,100,000- 12,000,000-34,340,000=-3,240,000元)(六)應納遺產稅額:0元。二、法令依據:(一)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本章 (都市計畫法第4章) 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 ...... 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二)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例三: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除2筆為公園、政府開闢之道路外,另2筆土地為農業用地,其中乙地未訂有三七五租約,地上有荔枝等農作物價值為10萬元,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丙地則訂有三七五租約,繼承人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扣除,其稅負如何?解析:一、計算如下:(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二)遺產總額:39,200,000元(20,000,000+9,000,000+100,000+12,000,000×2/3(地上農作物)(丙地以三分之二計價)+800,000+1,300,000=39,200,000元)(三)免稅額:12,000,000元(四)扣除額合計:51,44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殘障特別扣除額:6,180,000元喪葬費:1,230,000元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17,100,000元【9,000,000+12,000,000× 2/3(於89年1月 28日後取具合法農業使用證明之三七五租約耕地繼承人免遺產稅)+地上農作物:100,000元】(五)課稅遺產淨額:0元(39,200,000-12,000,000-51,440,000=-24,240,000元)(六)應納稅額:0元二、法令依據:(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二) 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另依財政部 89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 0890458227號規定:「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年1月28日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依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 例四:被繼承人何君103年3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5筆(死亡日該5 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3,0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3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已繳納過遺產稅,何君遺產由其配偶及二子女繼承,其稅負如何?解析:一、本案何君之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計算如下:(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0元(二)遺產總額:2,000,000元(三)遺產淨額:0元(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17,160,000)(四)應納遺產稅額: 0 元二、若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一)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6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遺產總額:32,000,000元(30,000,000+2,000,000)遺產淨額: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80%= -11,160,000)應納遺產稅額0元(二)設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7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遺產總額:32,000,000元遺產淨額:0元(32,000,000- 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60%=-5,16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0元(三)若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8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遺產總額:32,000,000元遺產淨額:840,00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40%=84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84,000元(840,000×10%=84,000元)(四)設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9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遺產總額:32,000,000元遺產淨額:6,840,00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20%=6,84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684,000元(6,840,000×10﹪=684,000元)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死亡前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若有此類財產,可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以節省遺產稅三、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 例五:王君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 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98年2月3日) 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解析:一、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103年2月4日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計算如下:(一) 遺產總額:126,000,000元(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元)(二) 免稅額:12,000,000元(三) 扣除額:8,16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喪葬費:1,230,000元(四) 應納遺產稅額:10,584,000元((126,000,000-12,000,000-8,160,000)×10%=10,584,000元)二、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98年2月4日) 贈與太太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3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 10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銀行存款800萬元,王君若於 103年2月4日仙逝,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0棟、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80 元) 、銀行存款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一)98年2月4日贈與稅計算如下:1.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元2.贈與總額:0元3.應納贈與稅額:0元(二)103年王君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1.遺產總額:50,000,000 元(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元)2.免稅額:12,000,000元3.扣除額:8,160,000元4.應納遺產稅額:2,984,000元((50,000,000- 12,000,000 -8,160,000)× 10﹪=2,984,000元))三、惟王太太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王君早過世,贈與給太太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四、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所以王君若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需及早規劃,因為王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需併入王君之遺產課稅,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五、法令依據:(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及第14條(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1.免稅額。2.課稅級距金額。3.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4.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例六:例五王君於98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太太後王君夫婦每年10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其長子於99年12月31 日結婚,王君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100年3月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王君於103年2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解析:一、王君於98年2月4日贈與太太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王君於98年至102年5年間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1,100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王君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一) 王君之贈與稅98年至102 年每年贈與22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220 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99年12月31日長子結婚,王君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99年3月18日長女結婚,王君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故,王君98年至102年應納贈與稅額為0。(二) 王君之遺產稅遺產總額:41,400,000元王君98年至102年共贈與子女1,300萬元(包括婚嫁贈與) ,遺產總額本應減少1,300萬元,惟因王君死亡前 2年內贈與計440萬元(101年至102年每年贈與220 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王君遺產總額,故其財產較例五、二、(二),減少860萬元,遺產總額為:50,000,000-8,600,000=41,400,000元免稅額:12,000,000元扣除額:8,16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喪葬費:1,230,000元遺產淨額:21,24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2,124,000元(三) 王太太的贈與稅王太太98年至102年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計贈與1,10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長子、長女婚嫁贈與各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二、故由例五、例六可知,財產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以減少遺產及贈與稅之稅賦,惟應注意計算土地移轉時所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負擔,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遺產、贈與稅為多。三、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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